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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权利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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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权利范围的界定现今市场上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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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出不穷,很多时候人们知道某种商品是从这种商品的
商标
开始的,由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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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性,可是有时候商家为了利益会冒用其他厂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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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是不是所有人都有权利去使用同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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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这里便涉及到
商标
权的问题,
商标
权权利范围的界定是怎样的,接下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
商标
权权利范围的界定
商标
专有权的权利范围仅以核准注册的
商标
和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商标
法第五十一条从以下方面为
商标
的权利范围作出了界定。
1、
商标
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
商标
为限
。
即注册人使用的
商标
应当与其核准注册的
商标
在文字、图形或各要素组合上相一致,不得自行改变其注册
商标
。如果使用的
商标
与核准注册的
商标
不一致,将会导致不受法律保护或有可能侵犯他人的
商标
权。
2、
商标
注册的专用权,是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
权所有人使用注册
商标
的商品应当和国家
商标
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一致,否则有可能造成与上述相同的法律后果。
(二)
商标
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
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指
商标
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与其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核准注册
商标
相同或者相近似的
商标
。简而言之,
商标
权的保护范围就是
商标
权人行使禁止权的范围,它不同于
商标
权人的权利范围。为有效保护
商标
权,各国
商标
法通常都规定,注册
商标
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注册
商标
的权利范围。
商标
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核定注册的
商标
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且还包括与注册
商标
相近似的
商标
和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这样规定,有利于全方位保护
商标
权人的
商标
专有权。
(三)
商标
权的权能划分
商标
权具有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之分,即权利行使和权利保护两个方面。积极权能是权利人在权利范围内享有实施、许可等使用
商标
的权利。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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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51条规定:“注册
商标
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
商标
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
商标
的保护范围仅限制在核准注册的
商标
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改变或扩大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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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消极权能则指的是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
商标
,并可以禁止其他妨害行为。二者共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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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保护范围划定了一个大致的边界。但不论是权利行使还是权利保护,权利人首先要确定
知识产权
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即
知识产权
权利边界。然而与其他类型的
知识产权
不同,
商标
权的保护范围总是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之中,即其权利边界具有延展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进行必要的延伸和拓展,具有较强的弹性。这种论述似乎给人一种这样的感觉,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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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保护范围永远是处于动荡变化之中,而结果的不可知性则是对法律的最大伤害。可是从
知识产权
的本质特征来看,
商标
法的这种制度设计又是必然的,因为与著作权与
专利
权都要求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同,
商标
之所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更多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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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后所积累的商誉的一种法律保护,因此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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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保护范围时,就必须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平衡。由此导致了在确定
商标
权的保护范围之时,常常充满了不同利益间平衡的色彩。
商标
法的最基本理论为我们在处理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提供了指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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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保护范围而言,虽然现行法律对于各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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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同时又做出了兜底性条款予以调整。但是面对纷繁复杂、层出不穷的侵权行为,在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及是否侵权的判断上,常常令人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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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商品或服务来源区别开来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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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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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这种“区别”作用。当他人使用了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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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商业标识使消费者无法通过
商标
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进行区别时,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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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失去了作用,法律就要通过对他人行为的纠正来恢复
商标
的作用。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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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失去其区别作用,法律就没有必要制止他人对另一
商标
或者商业标识的使用。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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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止的是混淆以及混淆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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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范围也只能及于可能导致混淆和混淆可能的行为。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
商标
权权利范围的界定是以商品权人行使禁止权的范围为限制条件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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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被随便冒用,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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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将会受到法律的惩戒。以上是关于“商品权权利范围的界定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您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问题,不妨来网站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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