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权后还能要求优先权?
一、
专利授权后还能要求优先权?
专利授权后不能要求优先权,我们国家所规定的优先的权益是在还没有获得
专利权的情况之下。
专利的申请
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当事人不可能自然而然获得
专利权,只有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提出
专利申请,经国家
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符合
专利法规定的,
专利申请才能被授予
专利权。申请
专利应提交下列文件:
1、请求书
请求书是申请人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表示请求授予
专利权的愿望的一种书面文件。申请人只要填写了“发明
专利请求书”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请求书”,并交到国家
知识产权局,就认为表示了请求授予
专利权的愿望。请求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2)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申请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4)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5)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号,体现其真实性)
(6)
专利代理机构;
(7)优先权要求;
(8)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请求书还包括申请文件清单、附加文件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等。
2、说明书
说明书是申请人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公开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文件。获得
专利权,申请人应当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继而向社会公众提供为理解和实施其发明创造所必需的技术信息。其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公开出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新的技术信息;第二,说明书提供了有关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以及发明创造内容的信息,是国家
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工作的基础;第三,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
专利权被授予后,特别是在发生
专利纠纷时,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确定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这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2)背景技术,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最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献。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佳方式,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还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上面所述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地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3、说明书附图
为了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说明书可以辅以附图。对于有附图的说明书来说,附图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由于实用新型涉及的是产品的形状、构造,因此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发明
专利申请必要时也应当有附图,附图应当附在说明书之后。
4、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说明书的概括和提要,其作用是使公众通过阅读简短的文字;就能够快捷地获知发明创造的基本内容,从而决定是否需要查阅全文。申请
专利时应当提交摘要。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二、
专利发明权利要求书规定是什么?
为了确保
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一方面需要为
专利权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需要确保公众享有使用已知技术的自由。权利要求书就是为上述目的而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件。
权利要求书最主要的作用是确定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授予
专利权之前,表明申请人想要获得何种范围的保护;在授予
专利权之后,表明国家授予
专利权人何种范围的保护。
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表明要求
专利保护的范围的。权利要求按照撰写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类型。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应当足以构成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比现有的技术方案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当代的社会,要想获得
专利权的申请,必须向我们国家专门的机构提出请求,并且提交相应的材料。当然在确定
专利权申请的日期的时候是具有优先权的,也就是如果在外国首次提出申请,那么就以首次提出申请日为先计算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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