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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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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异议的法定情形有哪些(1)被告认为受诉法院违反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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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法院或者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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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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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异议。(2)被告认为受诉法院违反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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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案件应当由其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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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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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异议。(3)被告认为受诉法院同时违反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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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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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有权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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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异议。(4)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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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被告有权提出
管辖
权异议,请求由上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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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
执行
而受理的民事诉讼,被告一方有权对法院的
管辖
权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应就
管辖
权作出裁定。二、
管辖
权异议的审查与处理受诉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
管辖
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
管辖
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1、当事人就地域
管辖
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
上诉
或者
上诉
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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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2、当事人就级别
管辖
权提出异议。级别
管辖
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
管辖
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审理。3、当事人在答辩期内以双方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
管辖
权异议,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如果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有效,人民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
权,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受诉法院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的
起诉
,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
执行
的,只要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受诉法院就应裁定驳回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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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提出的异议。在审判实践中,提出案件
管辖
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对于第三人能否对
管辖
权提出异议,应当区别而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
管辖
权异议的主体,他主动参加其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
管辖
,不发生对
管辖
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另行
起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因而无权对受诉法院的
管辖
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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