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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权抵押,如何正确认识商标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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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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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抵押,如何正确认识
商标
权抵押
商标
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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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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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抵押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反映的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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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质押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知识产权
在商事活动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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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的使用越来越规范。如何在商业活动中正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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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成为商业主体的重要知识。下面我们详细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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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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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质押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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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质押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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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以债务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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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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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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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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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的客体
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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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包含使用权和禁止权两方面内容,使用权又可细分为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又可授予被许可人分许可使用权(是指经许可人同意或明确授权,被许可人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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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究竟哪项一容能够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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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质押的客体?当我们笼统地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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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质押”时,是不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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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各项内容必须一并出质呢?禁止权和分许可使用权是否可以单独出质?我们认为,对禁止权而言,因为其仅是一项隐含的、消极的和保护性的权利,其本身并无财产性价值,因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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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禁止权单独出质实无意义,禁止权只能与使用权一起共同出质。而对于分许可使用权,情形则大不相同。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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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授予被许可人以分许可使用权这一方式可能蕴涵很大的商业风险,但被许可人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获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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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用权,而且还获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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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许可使用权,使得被许可人可以通过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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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的方式(当然是在一定的时期内)来获得收益。如果我们承认可以用通过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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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来获得的收益作为实现债权的方式之一的话,则至少在理论上,被许可人获得的这种独立于许可人本身的特殊的分许可使用权,是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而单独设定质权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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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质押的权利
根据《担保法》第79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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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近年来,随着全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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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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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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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质押登记数量逐年上升。根据《担保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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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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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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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质押登记。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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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质权的实现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防止重复质押,保护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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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质押登记的前期工作对于质权人而言,一旦债权得不到偿还,可以通过行使质权以优先受偿,因此如果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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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变现或变现价值低于债权价值,质权人都可能遭受损失,因此《担保法》的特别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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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才能是质押的标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申请前,应作好认真仔细的准备工作,尤其对于质权人,更应认真仔细地调查清楚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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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状况等内容,具体准备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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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状况和价值进行认真、彻底的调查和评估
1、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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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值2、出质人应当是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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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所有人3、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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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是有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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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先是否办理过质押登记或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5、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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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押前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6、是否存在可能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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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丧失的确权案件或诉讼或权属诉讼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和/或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及其从属的主合同,合同内容完整,并符合法律规定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质押条款,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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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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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出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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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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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因此可以依法转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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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的前提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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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的规定:“转让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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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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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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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一并转让”,因此在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时,
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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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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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以保证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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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证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质押物变现以优先受偿。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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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抵押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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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质押是商业活动的一项内容,如何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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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权质押对于一些商业交易至关重要,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希望您能够清晰了解该项权利的使用及维护,以保障自己的权利,防止侵害他人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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