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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代理人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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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如何选择诉讼代理人可以代表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法律没有规定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律师,但实践操作中,当事人为了能够获得有利判决,往往最后都是选择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而针对不同的诉讼,代理人的选择不同。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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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该如何选择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律师是否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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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程序
笔者曾接触过一起案件,该案委托人起先委托的是另一同行,因委托人与其建立委托关系后案件无任何进展,故而解除委托找到笔者。但等到本人介入案件后,发现作为被告的委托人并未在答辩期内就对方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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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无效申请。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案件,在答辩期内提起无效申请请求,受理法院无特殊原因定会中止案件审理。由于该期限内未主张该权利,法院在后面的审理程序中,因案件审结率的压力,作出了对被告不利的判决。反观该案,若对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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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加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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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就会发现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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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任何创造性。
二、律师是否具备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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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的能力
因目前我国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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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度,实务中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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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率几乎可以达到100%。这种制度下会产生很多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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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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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故意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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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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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提起诉讼。若被告遇到此类诉讼,律师应懂得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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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进行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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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知识,这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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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状态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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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检索等。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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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检索,针对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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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要求,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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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创造性、新颖性进行初步检索,若存在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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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对比文件,应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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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报告提交给受理法院,说服法院裁定诉讼中止,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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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提供充裕时间。
三、律师是否会利用国家
知识产权
局网站相关信息
笔者承办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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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委托人,笔者通过国家
知识产权
局网站的相关信息检索发现,原告在起诉前已就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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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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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评价报告,而该报告在整个案件中,原告并未作为证据进行提交。发现此信息后,笔者有理由相信该评价报告应不利于原告,故及时与受理法院沟通,要求对方提交此证据,否则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判断。后原告仍拒绝提交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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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有幸的是,公知技术抗辩方面,法院对于证据的认定作出对我方极为有利的事实认定。
四、律师是否承办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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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申请案
如前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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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中,尤其是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类案件,经常会遇到被告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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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申请,该申请是案中案,其受理单位为国家
知识产权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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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委员会。在无效程序中,若对方提出不利证据,那么作为权利人是否有能力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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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合并、删除等),而该能力非为其他专业律师所具备的。此时,权利人可能会说,无效申请可以另行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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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但一个案件若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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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律师所代理,无论是从案件的衔接性,还是从诉讼成本角度考虑,另行聘请的方案非为最优选择。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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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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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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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的原告,一般情况下会在起诉前向国家
知识产权
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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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若报告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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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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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时,是不是这个案件就无法进行下去呢。在这里,笔者需要提醒权利人的是,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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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非为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其仅能作为案件审判参考;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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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的结果有时不一定具有规范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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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都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对比文件的选择正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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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
六、审查律师执业证
正规的律师都应该持有棕褐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内页有律师姓名,发证机关,律师执业证号等信息。执业证号一般由行政区划和执业年限构成,第六位起为该律师的执业年限,标志着该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年限的长短。也可以通过发证的相应律师协会网站,输入律师的名称或执业证号进行查询。相比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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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是要比其他一般的民事纠纷诉讼更为专业的,因此在选择诉讼代理人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其专业知识,如果是一个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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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那么最后想要获得有利判决肯定是比较难的。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提供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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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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