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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留置权的效力以及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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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留置权的效力以及如何使用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律约束,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留置的动产,且有权享有对该动产的有限受偿权。行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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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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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使用有着它的特殊应用性。那么,在行纪
合同
和委托
合同
中留置权的效力以及如何使用呢?我们来为您解答。
一、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利息。所收取的利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利息的费用。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
合同
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合同
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二、行纪
合同
中留置权的使用
行纪
合同
是双务有偿
合同
,因此行纪人对委托人有报酬请求权,即使双方未约定报酬的亦然。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享有留置权。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
合同
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
合同
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三、委托
合同
中留置权的使用
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
合同
。《物权法》将留置权范围扩大了,物权法规定除非法律规定不得留置或约定不得留置,只要符合留置权条件,都可主张留置权。委托他人购物的,如果当事人不支付报酬,受托人就可以留置。按照委托
合同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
证券
留置,从中求偿。
委托
合同
留置权的使用,在我国有一个变迁的过程,从最开始仅应用在债权之中,发展到如今行纪
合同
和委托
合同
都可以适用,留置权担保的对象范围也不再局限于
合同
债权,担保对象也得到了扩大,从而对债权人的权益有个更加深入的保护。以上便是我们对行纪
合同
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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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留置权的效力以及如何使用,这一问题的解答。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请来电咨询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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