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单方解除
合同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约定单方解除民法典律规定
一般的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
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
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
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合同解除后,非
违约方可以要求
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
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
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
违约方可以解除
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
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此时非
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以上四项中1、2、4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故非
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
合同,而第3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委托人单方解除
合同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
合同。因解除
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本条是对解除
合同的规定。
委托
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
合同已无必要,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
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
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1、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
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2、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委托
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
合同。
委托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
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不利于委托人方面而言,当受托人在未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况下解除
合同时,委托人自己不可能亲自处理该项事务,而且又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受托人代他处理该委托事务而发生损害的情形;就不利于受托人方面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
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
合同给委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
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
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
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三、
合同单方解除的程序
单方解除,即享有
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
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
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民法典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其他,经对方催告后在
合同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程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
(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
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
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单方解除权是由
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行驶的,它是能够在
合同履行完之前进行解除的合法情形。但是为了能够避免
合同当事人随意滥用此权利解除劳动权利的情形出现,法律对
合同解除权的使用有着详细的规定,这也是为了保护
合同的严谨性,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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