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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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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征地
拆迁
补偿标准新规定?
征地
拆迁
在我国近年来是热门话题,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样,所以各个地区的补偿标准也是不尽相同的,那么东莞征地
拆迁
补偿标准最新的规定中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为您整理了东莞政府出台的最新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东莞征地
拆迁
补偿标准
根据东莞政府出台的最新的《征地
拆迁
补偿条例细则》规定中
第二十八条
拆迁
人应当依法对被
拆迁
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九条 被
拆迁
人可以选择
拆迁
补偿方式,但
拆迁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
拆迁
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 被
拆迁
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质量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评估时点以房屋
拆迁
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因
拆迁
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
拆迁
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被
拆迁
房屋补偿金额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支付。最低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被
拆迁
房屋和补偿安置用房的价格,由
拆迁
人和被
拆迁
人协商确定。
拆迁
人和被
拆迁
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委托具备房屋
拆迁
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共同委托不成或者对分别委托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经
拆迁
当事人申请,可以由市房屋
拆迁
管理部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拆迁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拆迁
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程序和有关管理规范,由市房屋
拆迁
管理部门会同市
房产
管理部门制订。
具备房屋
拆迁
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房屋
拆迁
管理部门会同市
房产
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第三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拆迁
人与被
拆迁
人应当计算被
拆迁
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差价。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
人需补房屋差价的,应当在被
拆迁
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补偿款或者差价款。
由被
拆迁
人向
拆迁
人支付所调换房屋差价的,被
拆迁
人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差价总额的30%。
第三十三条
拆迁
公益事业用房的,
拆迁
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 在房屋
拆迁
公告规定的
拆迁
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可以由市
房产
管理部门代管:
(一)产权不明晰的;
(二)所有人死亡并且尚无法确定继承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
拆迁
由
房产
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
拆迁
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
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被
拆迁
房屋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出现或者继承人确定的,市
房产
管理部门应当将产权调换的房屋或者货币补偿款及其银行利息返还该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第三十五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拆迁
人应当对被
拆迁
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
拆迁
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
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
拆迁
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
拆迁
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
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拆迁
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
拆迁
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
拆迁
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拆迁
人应当收回被
拆迁
房屋相关的权属证书,在
拆迁
完毕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办理。
实行产权调换的,
拆迁
人应当为被
拆迁
人办理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市
房产
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办理。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东莞征地
拆迁
补偿标准中的最新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当然以上的规定并没有给出具体的金额,因为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并不一样,所以各个地区的补偿标准也是有所差别的,当您如果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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