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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不允许离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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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一、法律不允许
离婚
的情况有哪些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
离婚
。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
离婚
。女方提出
离婚
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
离婚
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间,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
离婚
,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
离婚
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
离婚
和调解和好的
离婚
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离婚
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经过一个冷静期,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考虑的时间,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
离婚
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
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
离婚
的。
(四)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
离婚
问题,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
离婚
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
离婚
。
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
离婚
。
二、不能协议
离婚
情形包括哪些
如果有以下情况,当事人是不能通过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
离婚
手续的:
(1)一方要求
离婚
,而另一方不同意
离婚
的,要求
离婚
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
离婚
。
(2)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
离婚
。
(3)双方要求
离婚
,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解除婚姻关系。
(4)当事人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是不受理
离婚
申请的。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事实婚姻,只能到法院办理
离婚
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记处或法院办理解除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5)双方是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结婚的,不论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
离婚
。
通常不允许夫妻
离婚
的情况都是比较特殊的,包括在女方怀孕、哺乳期内,不允许男方起诉
离婚
。而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若是非军人一方想要
离婚
的话,若未经过军人一方的同意一般也是不允许
离婚
的。当然,就算是协议
离婚
,若不满足规定的条件,自然也是不能
离婚
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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