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网
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首页
>>
法律知识
建筑工程
合同的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一、
建筑工程
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4、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二、法定与约定违约金
1、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2、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
以上就是关于
建筑工程
合同的违约金的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
合同的违约金都是非常高的,所以当发生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学会正确的运用法律,弄清楚违约金的数额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可以咨询荆门律师。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
杭州萧山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
当我们选择工作时都需要对工作方面的各种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因工作受伤后都知道需要进行工伤鉴定,才好与用人单位商量赔偿的事情,但是却对鉴定的地方不是很了解......
·
为什么工资发了五险一金看不到?
按照规定,只要是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要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是劳动者基本工资的构成部分,应该体现在每月的工资单上。为什么工资......
·
劳动部工伤认定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关于工伤认定的事务是由劳动部门管理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伤认定办法也会随之定期更新。那么,有人就会问了,劳动部工伤认定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
员工在企业工作,都会与企业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以保障企业和员工
员工在企业工作,都会与企业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以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利益。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几种情况,有双方共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
江苏省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管辖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的案件;2、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江苏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1、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辖区内除由......
·
单位犯罪的立案管辖
单位犯罪的立案管辖,是指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应有哪个司法机关立案追诉、划分这种立案管辖,应根据以下原则:一、要根据犯罪嫌疑单位所涉嫌的罪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相应的司法机关受理......
·
虽然在租赁房屋的时候不是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议,但如果当事人之
虽然在租赁房屋的时候不是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议,但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租房期限超过了6个月的话,那就是必须要签订租房协议的了。对于很多人而言虽然想签订一份简单租房协议,但却不知道该如何约定内容。针对这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提供简单租......
·
在我国工兵铲算不算管制刀具 一、在我国工兵铲算不算管制刀具
在我国工兵铲算不算管制刀具一、在我国工兵铲算不算管制刀具?不算,这是劳动工具。不过在一些特定场合是禁止携带的,比如人员密集的会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在部队中确实有使用工兵铲进行格斗的方法教学,因为对于部队铲子是常用工具。二、公安部关于管制......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试用期吗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逃避对员工的义务,在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也没有按照规定与员工实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然而,这样的行为在我国是被认定为违法的。那通常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试用期吗?对此,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
欠条时限具体是多久?
欠条时限具体是多久?在生活中,我们借钱给别人的时候,一般都会要求写一张欠条或借条。如果到期没有还钱,是可以根据欠条或借条起诉的。但有多少人知道,欠条时限是多久,欠条和借条的区别。我们为您整理了欠条的相关内容,阅读下文进行详细了解。一、欠条时......
·
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包括委托人违约和受托人违约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
·
夫妻离婚房子过户需要什么手续费多少钱?
夫妻双方建立起婚姻关系后,两个人婚后买的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当婚姻关系结束后,房子如果归其中一方或第三方所有,这就涉及到相关的过户问题,那么究竟夫妻离婚房子过户需要什么手续费多少钱呢?我们就来给您普及一下相关问题。一、离婚房产过户的......
安徽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江苏
邹馥憧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相关内容
·
合同纠纷南京律师
南京合同律师承办买卖合同、承包纠纷合同、劳动合同纠纷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各类合同......
·
郯城县李律师成功代理交通事故案件,都取得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2012年12月2日11时5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滨河生态路自南向北行......
·
最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征地补偿标准最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征地补偿标准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土地共有二类:一类土地:田集街道。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21450元/亩;安置补助费:35100元/亩;综合补偿:56550元/亩。二类土地:其他......
·
商品房现售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商品房现售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对商品房的销售,可以分为现售与预售。不管是通过怎样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此时开发商都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也就是要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条件才行。那具体而言商品房现售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商品房现......
·
购房土地使用金如何缴纳?
购房土地使用金如何缴纳?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建设之前,首先得拿到一块建设用地,等商品房盖好之后,开始销售。购房者买到商品房,需要缴纳各种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而土地使用金也是商品房流通过程中涉及的一个费用。那么,购房土地使用金如......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拆迁问题,我父母是农村居民户
·
QQ,请问私底下交易QQ受法律保护吗?
·
徐律师您好,我是深圳市xx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我司一批家
·
我没工作,没收入,他跟他前妻有个女儿,在贵族学校上学。我们孩子三个月检查出发育落
·
嵊州市城中村改造征收房屋被绍兴中院,省高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
·
单位侵权我能起诉吗
·
网络诈骗案情咨询
·
收房时发现房屋层高与购房合同不符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找律师网www.da64.net
首页
找律师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