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变更羁押期限检察院社审查吗?
一、刑法变更羁押期限检察院社审查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
对于办案机关未改变,但是羁押期限发生变化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原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填写《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不计算羁押期限,或者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在该情形出现或者消失后3日内,将《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
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羁押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长
拘留时间的;
2、依法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的;
3、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计算羁押期限以及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
7、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以及恢复审理的;
8、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为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
9、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三、羁押期限的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
(一)强制措施期限 (最长羁押期限37天)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
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1天)(第117条)
2.
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
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89条)
3.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77条)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77条)
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 (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54条)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56条)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57条)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第158条)
统计:2个月 1个月 2个月 2个月=7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69条)
2.改变
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第171条)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第171条)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73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第177条)
统计:1.5个月 1个月 1个月 3个月=6.5个月
(四)审判期限 (最长羁押期限一审13个月 二审4个月共17个月)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三个月,计6个月。(第202条)
2.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第202条)
3.提起
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第138条)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199条、202条)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第178条)
6.二审
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特殊情况,有本法一般五十六条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计4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
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232条)
统计:6个月 1个月 6个月 4个月 10天=17个月
办案期限合计:37天(刑拘) 7个月(210天,侦查与补充侦查) 6.5个月(195天,审查起诉) 13个月(390天,一审) 10天(
上诉期限) 4个月(120天,二审)=32个月(992天,含延长期限)。
(五)不计入审限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47条)
2.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198条)
3.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200条)
刑事案件的审查有一定的期限,公安机关需要在期限内找到犯重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并将案件进行移交,若是不能找到证据,那么在羁押期限届满之后,必须释放民事主体,否则属于无辜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受害护体可以请求得到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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