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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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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险
公司财产
保全
担保可以吗?是可以的;财产
保全
责任险,即将
保险
产品设计为一种虚拟的担保物,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
保全
提供担保。该险种中,财产
保全
申请人在本
保险
产品中的地位为投保人。
保险
公司在诉讼财产
保全
担保中是提供“担保物——
保险
产品”的主体,
保险
公司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
保全
担保制度中的担保人,其就像一个生产出“实物产品”的生产者一样,将其产品卖给了投保人。投保人,即财产
保全
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产品作为担保物为其财产
保全
申请提供担保。
保险
公司的义务,按照
保险
条款及保单的固有内容履行
保险
义务。该种担保方式,是将诉讼财产
保全
责任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在发生
保全
错误时,财产
保全
申请人依据
保险
产品的合约,要求
保险
公司在
保险
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
保全
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
保全
担保的目的。诉讼
保全
责任险的创设,是对民事诉讼财产
保全
制度的创新。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财产
保全
担保规则,但并没有限制担保物的形式。诉讼
保全
责任险则既具有财产
保全
担保规则的作用,又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由
保险
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
保全
风险。诉讼过程中,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
保险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有利于降低申请人的风险又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之合法权益。从
保险
法律关系看,诉讼
保全
的申请人为投保人,被申请人为
保险
受益人。诉讼财产
保全
责任
保险
既担保又担责的这一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有的。二、财产
保全
担保有风险吗?肯定是有风险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设定财产
保全
制度,其初衷是为了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
执行
,防止被告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但是,由于
保全
申请往往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通常非常紧迫,而为了确保
保全
效果,一般不能事先通知被告听取其意见,民事诉讼的公平性原则也要求法官在庭审结束之前不能对案件的裁判结果预设立场,因此法院在审查原告
保全
申请的过程中,往往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而一切诉讼皆有风险,无论原告在
起诉
时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如何合理合法,理论上其均存在败诉可能。而财产
保全
作为一种在法院未作出最终裁判的情况下对被告当事人财产的预先强制措施,就必然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
保全
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告的财产,但最后原告却部分甚至全部败诉,这就意味着对被告采取的
保全
措施属于错误
保全
,被告的财产处分权因此而受到了不应有的强制约束。为了平衡原被告的诉讼权利,防止原告滥用甚至恶意申请
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
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则规定:(财产
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
保全
所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申请财产
保全
的原告提供相应的担保,一旦
保全
错误,可以确保被告的损失得到有效赔偿。当然,被告也只有在确实因
保全
行为受到直接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方有权要求原告对此进行赔偿。综合上面所说的,财产
保全
担保是一般由申请人来提起,申请
保全
最主要的就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害,但如果要进行担保,那么是可以选择专业的
保险
公司,如果其中有什么损害的话,
保险
公司就会依据来进行赔偿,所以,要懂得如何用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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