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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中注明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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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一,供货
合同
中注明逾期付款
违约
金是如何约定的买卖
合同
中
违约
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二,《
合同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
时应当根据
违约
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
金,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
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
违约
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
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
违约
金的,
违约
方支付
违约
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
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
违约
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
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违约
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
违约
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
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
违约
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
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
违约
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
合同
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
合同
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统一
合同
法颁布之前,我国同时强调约定
违约
金和法定
违约
金,并直接规定了较多的法定
违约
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不再强调法定
违约
金,通篇没有直接规定法定
违约
金。据此,有的学者就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
违约
金强调惩罚性;市场经济体制下
违约
金强调补偿性,限制惩罚性。由于理论界对
违约
金补偿性、惩罚性两种性质的不同看法,导致了判断
违约
金具有赔偿性还是惩罚性的标准不统一。如认为
违约
金数额低于
违约
造成的实际损失时,该
违约
金就仅具有赔偿性不具有惩罚性;没有实际损失或者实际损失低于约定的
违约
金数额时,便体现出惩罚性(此即
违约
金兼具有赔偿和惩罚双重性质功能)。此观念长期主导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工作,几乎成为审判实践的处理原则。本文认为,依据约定的
违约
金与
违约
造成损失的关系去分析判断
违约
金具有赔偿性或惩罚性的观点,缺乏事实基础和理论依据。
违约
金的处理需要自己按照有关的条件进行合理的解决,如果存在过多的纠结,就需要自己积极的践行有关的条例,否则问题的处置就会丧失法律上的基础,但是只要双方的
违约
金签订的协议合乎国家的约束就可以解决双方之间的冲突,尽量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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