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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中又加上新罪怎么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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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中又加上新罪怎么判罚?有期徒刑中又加上新罪的判罚是:对新的犯罪进行判刑,然后将之前剩余的刑期与新罪被判处的刑期加在一起,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总刑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
执行
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
执行
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
执行
的刑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
执行
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二、法律依据《刑法》规定: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
执行
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
执行
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
执行
的刑罚。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
执行
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执行
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
执行
完毕后,管制仍须
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
执行
,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
执行
,种类不同的,分别
执行
。有期徒刑在服刑过程中,又有了新的犯罪行为的肯定需要对新罪进行司法判决,而后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但特殊情况下,还应当对附加刑进行认定,涉及到不同种类的附加刑是需要不同的程序进行
执行
的,但涉及到同类的附加刑,可以直接累计进行
执行
,具体情况应当据实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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