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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责任没有钱支付医药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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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对方责任没有钱支付医药费怎么办
发生
交通事故
,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受害者的
医疗
费用时,由交强险的
保险
公司和道路
交通事故
救济
基金
先行垫付。当抢救费用超过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
保险
责任限额时,可以依法向国家设立的道路
交通事故
救济
基金
提出要求先行垫付,若以上方法仍无法得到救济,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致害人支付
医疗
费用的先于
执行
的申请。
1、法律没有规定,肇事人必须垫付医药费。
2、可以自己先垫付。
治病要紧。治疗结束后,再向肇事人索赔。
3、可以通过交警,让
保险
公司垫付。
《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
保险
条例》
第三十一条
保险
公司可以向被
保险
人赔偿
保险
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
保险
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
保险
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保险
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
医疗
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
基金
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
基金
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
医疗
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4、可以通过交警,让事故
基金
垫付。
《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
保险
条例》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
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
基金
(以下简称救助
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
交通事故
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
基金
先行垫付,救助
基金
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
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
保险
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
保险
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三十一条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
基金
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
基金
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
医疗
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二、抢救费用垫付的规定
《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
保险
条例》第31条规定:
保险
公司可以向被
保险
人赔偿
保险
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
保险
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
保险
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保险
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
医疗
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
基金
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
基金
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
医疗
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以上是我们国家设置的抢救制度,其中规定了:
1、
交通事故
发生后,交强险的
保险
人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如果
保险
人不履行垫付抢救费用义务,会受到处罚。
2、救助
基金
管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救助
基金
是政府设立的
基金
,设立的目的就是解决抢救费用垫付的问题,其中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
保险
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
保险
人故意制造道路
交通事故
的情况中伤者的抢救费用垫付问题。详见《道路
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
基金
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6号)》
综上所述,在法律中也规定了
交通事故
中受害者的
医疗
费用应该由当事人进行垫付或者
保险
公司来垫付,在最后的责任认定当中是可以要求责任方支付相应的
医疗
费的,对于有垫付
医疗
费义务的人员,应该
执行
,否则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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