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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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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
管辖
怎么办?
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
管辖
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
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
在刑事诉讼中,不属于法院
管辖
的,法院也要受理,然后帮你移送到有
管辖
权的法院。
如果是民事诉讼,依《民诉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依《民诉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
管辖
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
管辖
的,应当移送给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
管辖
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
管辖
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
管辖
的,不存在移送
管辖
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
权。依法享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辖
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
管辖
。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
管辖
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
管辖
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
管辖
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
上诉
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
再审
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
再审
。实践中,无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
管辖
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
管辖
,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
对于法院受理了没有
管辖
权的案件的话首先就应该直接移送至相关法院。前提是受理的案件需要进行移送。如果法院没有进行受理那么案件就不存在移送的问题。并且为了防止各级法院发生推脱情况发生,如果再次移送发现无
管辖
权的话,需要交予上级法院来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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