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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中止中断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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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执行
中止中断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
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
执行
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
执行
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
执行
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
执行
的其他情形。中止
执行
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
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
执行
满三年未恢复
执行
的,行政机关不再
执行
。中止
执行
不同于终结
执行
,前者是基于法定事由导致强制
执行
的暂时停止,但是仍有恢复和继续
执行
的可能;后者则是基于法定事由导致强制
执行
彻底结束,并不再恢复强制
执行
程序。二、强制
执行
终止的情况有哪些?1、公民死亡,无
遗产
可供
执行
,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义务的履行必须要有特定的主体,被
执行
的当事人死亡,行政机关往往是先决定中止
执行
,以其
遗产
履行义务或者待其继承人承受义务。如果死亡当事人没有
遗产
,也没有继承人代其继续履行义务,那么强制
执行
程序将无法进行,这时应当终结
执行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
执行
,又无义务承受人的。这种情形的原理与第一种情形相通。与自然人死亡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止的情形包括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而导致终止。在上述原因中,一般只有依法被宣告破产时,才没有义务承受人。3、
执行
标的灭失的。
执行
标的灭失一般是指作为
执行
标的的不可替代物由于自然或者人为原因发生物理意义上的灭失,从而导致强制
执行
不再具有可能性。4、据以
执行
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强制
执行
的直接依据,一旦被依法撤销,行政强制
执行
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
执行
应当终结。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对一些企业做出处罚,如果企业不履行,其可以采取强制
执行
的措施。如果企业经营困难的确无履行能力,或者其他人对
执行
标的有诉求的,可以中止
执行
。等以后企业有履约能力后,行政机关可以继续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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