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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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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一、解除房屋买卖
合同
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一)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
1.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2. 开发商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
3.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
5.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
拆迁
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满足上述五点其中的一点,买房人就有权解除
合同
,并且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根据《担保法》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
合同
订立后,开发商私下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购房人购房
合同
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退房并解除
合同
,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以及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一房二卖或者为
拆迁
补偿安置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
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
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
合同
。
(四)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1.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
3.房屋的主体结构、防水等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
4.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
建筑
面积或者
建筑
面积与商品房买卖
合同
约定面积不符。
以上情况
合同
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
合同
,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五)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在交房期满后,经购房人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
合同
;
商品房买卖
合同
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
合同
。
(六)担保贷款
合同
不能订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
合同
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
合同
并导致商品房买卖
合同
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
合同
和赔偿损失。
(七)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
违约
,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
合同
目的不能实现的。
(八)根据《
合同
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
合同
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
合同
。
(九)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在签订额
合同
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
合同
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
二、怎么解除房屋买卖
合同
司法解释主要从实体上规定了解除商品房买卖的事由,对其解除程序则应根据我国
合同
法的规定处理。我国
合同
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
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
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该项紧接着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
合同
的效力。”
可见,行使商品房买卖
合同
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没有通知的,法院应该行使释明权,要求主张解除的一方及时向对方通知解除。问题是,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一旦提出异议之诉,主张
合同
解除的通知人对于
合同
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裁判。作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买卖
合同
的诉讼实践中,应该围绕上述司法解释所列举的情形来审查主张解除
合同
的理由是否成立,从而确认解除商品房买卖
合同
的效力。
对于房屋买卖
合同
的解除情形,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方面是给予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情况,从而买卖双方解除房屋买卖
合同
。另一方面,那就是出现了双方约定可以解除房屋买卖
合同
的情形,那么在条件达成的时候,自然也就可以按照事先约定来解除买卖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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