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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反诉方可以得到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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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反诉方可以得到赔偿吗?
一、
离婚
反诉方可以得到赔偿吗?
只要存在
离婚
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得到赔偿,所谓
离婚
损害赔偿,是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
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离婚
赔偿的法律条件: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
离婚
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
离婚
。也就是说,
离婚
赔偿应该以
离婚
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
离婚
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
离婚
诉讼,如果提出请求
离婚
赔偿,必须与
离婚
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
离婚
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
离婚
,也没有提起
离婚
赔偿请求,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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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年内,单独提出
离婚
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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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
离婚
赔偿诉讼。
二、
离婚
赔偿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的基础理论中确定了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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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
离婚
损害赔偿又是一种婚姻家庭中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其应该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一)行为的违法性。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
离婚
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
离婚
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在
离婚
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
离婚
,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
离婚
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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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
离婚
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有因果关系存在。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但在
离婚
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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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了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态度。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不影响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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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
离婚
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过错就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
离婚
原因情况的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
离婚
的相关情况的认定上,一般是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则来进行分割处理的,所以在不存在法定的五种
离婚
过错行为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进行
离婚
赔偿的,具体情况下,还应当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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