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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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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
情形是什么?
行政处罚
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
情形是
行政处罚
相对人不履行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
的条件是:(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依法由人民法院
执行
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
起诉
又不履行,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以强制
执行
权,或者法律虽授予行政机关强制
执行
权,同时又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强制
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邮政部门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其强制
执行
权,其做出的
行政处罚
决定在相对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的范围。(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
执行
的内容。《
行政处罚
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
无效。可见,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主体资格合法,依法已经穷尽了行政程序(如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程序、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已经完结),并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以
执行
的内容,即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被
执行
人具有给付的内容。对于邮政执法而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即具有可以
执行
的内容;警告、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就不具有可
执行
性。(三)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对于邮政部门来说,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是其行政执法权的来源,如《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省、市、州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市场管理工作。因而,市、州邮政局可以对其做出的
行政处罚
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在邮政执法活动中,被申请人应当是邮政
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的相对人,而不是与之关联的他人(如上级主管部门、所属分支机构等)。(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
执行
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人民法院
管辖
。对于
行政处罚
相对人来说,国家行政单位一般不会到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
的地步,因为当事人拒不履行
行政处罚
的话,会同时产生滞纳金以及一些其他的法律后果,可能不到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
的地步,
行政处罚
相对人自己就会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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