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追债的好方法
1、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
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也可请第三者“牵线搭桥”,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2、调解法。
债权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怨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
起诉讼的费用低。
4、诉讼法。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
5、申请支付令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6、申请先予
执行法。
先予
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
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
7、申办强制
执行公证法。
强制
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
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
讨债方法。
8、优先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
合同、加工承揽
合同、运输
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9、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10、代位追偿法。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二、借款人下落不明该怎么办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债务人下落不明,联系不上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怎么办呢,首先最要注意的问题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诉讼时效是2年。不能以债务人下落不明为由认为诉讼时效中止。所以不论对方是否下落不明均得及时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即使判决时对方不到庭,仍然可以缺席判决,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时效中止有条件,下落不明非理由。 主张权利要抓紧,过了时效难补救。
希望对解决您的追债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身为债权人,追债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是被法律认可的,但要注意把握好追债的“手段”,不能越界。如果您对于自己的情况,不知道应该采取何种途径能更快的、更合法的将债务追回,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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