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管合同的内容,没有防范意识,仅仅是因为自己不懂法这个原因就去逃避,但是在社会上,人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都应该具有了解合同条款上是否有利于自己。“
商标无偿许可使用合同”这个想必您听的较多,但是却不明白什么是
商标无偿许可使用合同。
一、什么是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
商标权人将其注册
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费用而签订的合同。
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为许可方,另一方则为被许可方。
商标权许可实施合同生效后许可方并不丧失
商标法权,仍为注册
商标的所有人。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注册
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这是
商标使用许可与
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区别。
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种类
(1)独占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
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
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
商标;(2)排他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
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
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
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
商标。(3) 普通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是指
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
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
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
商标。
三、
商标使用许可后的风险防范
1、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督促许可方须在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向
商标局办理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将许可合同副本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查。
商标许可合同签订后,应尽快办理备案备查的手续,使合同内容及合同执行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特别是被许可人属于独占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的情况下,公众的监督有利于防止权利人随意将
商标在许可第三人使用,侵犯被许可人的利益。2、 维持
商标的有效性监督帮助
商标许可方维持
商标的有效性。未经被许可人同意,
商标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不得放弃续展注册;不得申请注销
商标,不能妨碍被许可人合法使用
商标等。当然被许可人也应积极使用
商标,否则
商标可能因为3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发生
商标侵权时,督促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
商标的有效性。我国,三种许可的被许可人诉讼权利是不相同的,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出诉前禁令、证据保全的申请;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起诉或不申请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出诉前禁令、证据保全的申请;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则只能在许可人有明确授权时,才能提起诉讼或诉前禁令。在不能制止侵权的情形下,督促
商标权利人(特别是在普通许可的情形)配合(如不起诉声明或积极授权等)被许可人主张权利。当然对于被许可人,
商标被他人侵权,被许可人也应该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独占许可
商标的侵权对被许可人影响甚大,即使对于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如果
商标侵权现象普遍,被许可人的利益也无法实现。3、 保证使用被许可
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对
商标的使用情况可能影响到许可人的利益,甚至关系到
商标是否能维持其有效性,所以,一般许可方在许可前会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能力、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等进行考察,许可合同签订后,许可方也会采取措施控制被许可人使用该
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控制的方式包括帮助和监督,如定期不定期的派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巡视等或进行其他的交流活动,比如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抽检产品,确保使用相同
商标的不同企业的产品质量保持相同。许可方对商品的监督不仅权利也是义务,若不履行品质控制义务将付出被剥夺
商标权的惨重代价。当然作为被许可方有义务接受许可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审查,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
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如果因为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被许可人撤销
商标使用许可,企业不但难以为继,前期相应的投入也难免打水漂。4、许可合同终止后相关产品的处理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方不得再继续使用许可人的
商标。那么被许可方的剩余货物的销售期限、剩余
商标标识如何处理等也应予以约定,以最大限度内减少损失。为防止纠纷,双方最好就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产品的处理最初约定。综上所述,在签订
商标无偿许可使用合同的时候,首先应该对“
商标无偿许可使用合同”这一概念有充分的认识,并且仔细看条款,减少被欺骗的可能性,对许可的
商标有充分的了解。具体情况的不同,解决的方法也就不同,有必要的话,可以向律师咨询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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