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网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首页
>>
法律知识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土地征收补偿是对土地所有权人土地被政府征收后的一种补偿,各地的补偿标准由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定制,各地的补偿标准也有所差异,重庆市作为直辖区,其征地补偿标准又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发布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现在通知如下:
第一条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第二条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第三条 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
拆迁
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
拆迁
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
拆迁
范围以外的,不
拆迁
、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
拆迁
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
拆迁
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
拆迁
范围以外的,不
拆迁
、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重庆市作为直辖区,其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结合了重庆市的直辖区的行政特性,以及重庆市的土地性质而制定的,完全符合了重庆市的地方土地特性。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为重庆市区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
中药材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中药材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中药材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
·
南宁市土地使用出让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南宁市土地使用出让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在日常生活中,常会因为土地的相关问题而产生矛盾,特别是关于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土地出让金,很多人都不......
·
农村的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怎么办理?
农村的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怎么办理?一、农村的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怎么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仅限于本村村民。可以持原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移交证明......
·
湖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是为了满足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以及城市规划而做出的政策。土地征收,就会涉及到经济补偿问题。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于不......
·
交通事故的调解期限为多久?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
·
老婆遗弃孩子不管是否构成犯罪?
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经常会因为鸡毛蒜皮的事情吵架,当争吵比较厉害时,有的女方会离家出走,抛弃孩子不管不顾。父母对孩子有抚养权,这在道德和法律上面都有约束,我国刑法中也对遗弃行为有明文规定。那么老婆遗弃孩子不管是否构成犯罪?下面我们听听我们的......
·
工伤鉴定机构厦门去哪里鉴定?
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往往会去选择做工伤鉴定,那么各省市进行工伤鉴定的单位可能会有所不同,下面让您了解一下工伤鉴定机构厦门去哪里鉴定,以及在厦门做工伤鉴定的一些相关事宜。让您能够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合理的进行工伤鉴定,保障自己的权益。一、工......
·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吗?
在我国,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冤假错案也会在所难免的发生,国家赔偿正是国家赔偿冤假错案中的受害人所作的补偿。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的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冤枉了受害人,致使受害人的权利收到了侵害,此时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那么国家赔偿的范围......
·
购房协议书注意事项
在房价高涨的今天,买房已经逐渐成为家庭的一件大事。有人认为签订了购房协议书房子就是自己的了,殊不知购房协议书中也可能存在“陷阱”。下面,我们结合购房时的实际情况,精心为您整理了签订购房协议书注意事项。一、签订购房协议书注意事项1、首先看开......
·
企业拆迁补偿的项目有哪些?
企业拆迁补偿的项目有哪些?一、企业拆迁的项目有哪些?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2、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
·
专利可以转让所有权吗?
专利可以转让所有权吗?可以转让,我国《专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
·
什么是银行汇票存款?
什么是银行汇票存款?一、什么是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企业向银行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18261971312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夏骏艺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052927793
⊙相关内容
·
常州市西林看守所
江苏省常州市西林看守所(常州市第一看守所、常州西陵看守所)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西......
·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2919XXX0......
·
微信聊天记录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
·
刑事案件中聘请律师最佳时间是多久
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都会委托1-2位律师来提供辩护,有的是在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就聘请了的,但有的却是等到案件审理的时候聘请。那一般来讲,刑事案件中聘请律师最佳时间是多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
·
刑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刑罚当然就是指刑事犯罪的处罚,这是针对需要判刑的犯罪分子作出的。但实践中也是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来选择具体的刑罚的。那么您知道我国刑罚的种类包括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农民用他人的名字代替住院报销合作医疗费用
·
请问您现在还接案件吗?我这边是干细胞诈骗案件的被告人家属,希
·
想问住院是从人民医院住的。现在保险公司让去二院做伤残。保险公司是和医院有关系sa
·
交警无法分清责任怎么办,我的妈妈骑电动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汽车右转弯chuang
·
货发给对方,对方不付款怎么办,已经躲债三年了
·
如果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离婚应该怎么
·
对方一直不给货款
·
老工商新鉴定,是这样的,是这样的,我爸爸1991被认定是疾废二期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找律师网www.da64.net
首页
找律师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