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网
重新伤残鉴定误工费是怎么规定的?

首页>>法律知识

    重新伤残鉴定误工费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认为,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1、第一次鉴定时受害人未治疗终结,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以治疗终结后第二次鉴定时间来确定误工时间;2、第二次鉴定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结论是一致的,那么误工时间应当算至第一次定残的前一日;3、第二次鉴定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结论不一致,那么误工时间的计算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第二次伤残等级比第一次伤残等级高,误工时间的计算应算至第一次定残的前一日为宜。如果第二次伤残等级比第一次伤残等级轻,误工时间的计算应算至第二次定残的前一日为宜
  二、误工费的计算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6、《条例》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前者的计算标准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由于《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项赔偿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综上所述,误工费的计算我们已经告诉您了,也为您提供了重新伤残鉴定误工费是怎么规定的解答,如果受到人身伤害之后可以先与侵权人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是最好的,如果打不成的话是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的,到法院提交诉状,在庭审中主张自己的诉求。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有哪些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前,单位在与员工充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续签或不续签劳动合同。那实践中,要是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话,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到......


·因违反公司纪律决定辞退员工需要员工签字吗
      因违反公司纪律决定辞退员工需要员工签字吗?公司辞退员工的通知书不需要员工签字,原因如下:1、公司辞退员工的通知书不需要员工签字。公司辞退员工是公司单方面......


·劳动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劳动者在入职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就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然而根据双方之间约定的提供劳动的时间,可以将劳动合同分为不同的类型。那到底劳动合同的......


·工伤认定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人身安全在任何时候需要去保护,在工作中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意外,出现严重的事故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的身体健康损失,工作中受到伤害是属于工伤,相关部门的认定之......


·员工在公司上班期间
      员工在公司上班期间,如果要遇到一些危害的话,可能会受到公司的相应的赔偿,如果没有到期,那么也就是如果劳动合同没到怎么赔偿?根据劳动法规定,基本上是按照每工作一年就支付两个月的工资。这几天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合同未到期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通常......


·工伤认定需多久时间才能做出结论
      通常在拿到了工伤认定结论之后,才能知道下一步该如何来处理。毕竟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就是为了确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究竟是否属于工伤范畴,因此也就有可能出现不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那一般工伤认定需多久时间才能做出结论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


·新生儿死亡医院应该赔付赔偿金吗?
      新生儿死亡医院应该赔付赔偿金吗?一、新生儿死亡医院应该赔付赔偿金吗接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造成新生儿死亡,且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被告对新生儿死亡承担赔......


·武汉醉驾车祸
      武汉醉驾车祸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对有饮酒驾驶嫌疑的车辆驾驶人,交警可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验......


·某商场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0年已临近期满能续期吗?
      某商场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0年已临近期满能续期吗?我国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为了能使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我国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只能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年限大不一样,但是邻近期满土地使用者未办理续期或不......


·域名注册人能否有阻止他人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
      如果有人申请注册与你所注册有的域名相同的商标,你能否阻止该商标的注册呢?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以如果某个域名在注册商标的申请国为公众熟知,该商标申请就属于恶意抢先注册,侵犯了域名注册人的在先权......


·不交罚金刑满会释放吗
      很多时候,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还会判处附加刑,就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以及没收财产。针对其中的罚金,通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就要执行,那要是罪犯不交罚金刑满会释放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不交罚金刑满会释放吗不交罚金刑满会释放。......


·如何追讨破产倒闭公司的欠债
      1、想要追回破产倒闭公司的欠款,我们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去追回,债权人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所以要等破产人解决了职工的费用只有,才会偿还债权人。2、现在是互联网发展的时代,很多人成立了自己的公司,有可能因为经济实力不足或是经验不够丰富,导致......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江苏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813125429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相关内容
·马鞍山市看守所
    安徽省马鞍山市看守所地址为马鞍山市葛羊路,俗称“马鞍山市...看守所”。律师......


·法律援助让父子解开六年心结
      法律援助让父子解开6年心结近日,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卢晓昆几......


    会的,走私被拘留,补税并缴清罚款,还会判刑。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法法律依据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法法律依据一、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

·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要求赔偿
    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要求赔偿(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模仿成功店铺 需要付法律责任吗?
·买这样的房子 存在风险吗
·工程发包协议单方终止合同怎么写?
·买二手车协议效力问题,我想买二手车
·在农村新建养殖场没申办养殖用地许可证是属于违建吗?
·同居关系经济纠纷
·原告的房产证去年就下来了,你作为我的代理律师一点都不作为。原
·我今7了。因为生活原因想000块。可以找哪一个平台,现在在公司上班已经有两多了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找律师网www.da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