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网
在我国离婚后抚养权一方有什么权力?

首页>>法律知识

    在我国离婚抚养权一方有什么权力?
  离婚后一方有孩子抚养权,另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没有监护权,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带小孩去那不去那不需要跟另一方商量。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是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水平,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养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二、离婚不给抚养费犯罪吗
  如果父母遗弃子女,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的一个界限。对于不给抚养费是不是构成遗弃罪,情节恶劣的就有可能构成该罪。首先我们在这里需要告诉您的是,离婚之后在我们国家拥有抚养权的一方,那么自然是对孩子拥有监护权,利,而另外一方的话,对孩子所拥有的,权利就是,探视权,除此之外,并没有监护的权利。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是怎样的
      婚姻从来都是很重要的内容,从男女结婚、生子,到感情不和而离婚,这些方方面面都是有可能产生纠纷的,而为了正确处理这些纠纷,建设和谐社会,我国在制定了婚姻......


·社会抚养费标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社会抚养费在我国由来已久。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独生子女政策,因此,如果夫妻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而生育二胎是会被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国家制订社会抚养费的政策主......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子女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的孩子有抚养义务,夫妻离婚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仍需对孩子承担相应的责任,抚养费大多数是有夫妻双方协商而成的。而实践中也会因为一些特殊情况......


·婚内离婚协议的特征有哪些?婚内离婚协议书范本是什么样的?
      夫妻双方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诉讼离婚或者协议离婚,在协议离婚中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婚内协议离婚。顾名思义婚内协议离婚就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


·一、劳动合同工作和地点怎么填?
      一、劳动合同工作和地点怎么填?1,工作地点就是平时上班地;2,出差地点只要在岗位职责中明确就可以;3,如果是外派还是需要明确具体地点的。“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同时它也是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的内容之一。劳动合同法将工......


·重婚罪找不到被告怎么办?
      一、重婚罪找不到被告怎么办?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


·江苏省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随着道路上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增多,仅仅对肇事者进行行政处罚,已经不能平息民愤,让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我国《刑法》中增加了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下面,我们为您带来江苏省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从江苏......


·合伙合同订立的形式
      《民法典》第967条及以下条款对合伙合同的订立,并未附加特殊的形式要求。故此,合伙合同的订立形式,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469条)及总则编(第135条)。此一点,既不同于《民法通则》第31条对订立合伙协议的要求,也不同于《合伙企业法》第4条对合伙......


·正在服刑发现新罪会进行数罪并罚吗?
      正在服刑发现新罪会进行数罪并罚吗?一、正在服刑发现新罪会进行数罪并罚吗?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数罪实行并罚,是一个数罪并罚的适用......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南京,是我国一个繁荣的大城市,为了日后更好的城市建设,进行征地来组织公共建设在所难免。因此,南京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尤为重要。既要保障国家的利益,又要维护人民的权益。那么,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标准的相......


·湖南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湖南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


·买房送的绿地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可见,小区绿地属建筑区划内的公共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共有,单个业主一般不能通过协议方式享有绿地的专有权。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8856597441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江苏 徐志勇律师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相关内容
·新北区律师
    常州市新北区律师为您解答法律咨询,办理婚姻,经济,房产,债权,风险代理,刑事辩护,遗产......


·泰州刑事律师代理刑事辩护(贩毒、诈骗、伤害杀人、经济犯罪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指恶劣的恶性刑事治安案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群死群伤恶性治......


·许诺销售
    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有证据证明的客观行为,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行使许诺销售的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许诺销售与销售的区别在于:许诺销售仅仅是一种要约或者要约......

    女生和男生法定结婚年龄如何规定的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民事诉讼法庭审现场是怎样的一、开庭前的准备(一)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给个人店打工工作中摔断肋骨,一年多了,要求赔偿,老板以超期
·离婚能分到财产吗
·一方有外遇离婚是否应该多承担?
·我因没加班被老板辞退、可以提出赔偿吗
·申请财产保全有利吗,但现在责任认定书
·货款不给,现在电话不接,信息不回。
·产证除名费用,现在市场价
·售楼部交了1万元定金,没签认购书,只签了一份订房号单,因流水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找律师网www.da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