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纠纷时,合同当事人将会提起诉讼,受诉法院对建设工程纠纷的审理是否有审理权限(即
管辖权)将会影响案件审理的的进度,若受诉法院对纠纷无
管辖权就只能移送审理。那么建设工程纠纷
管辖法院的适用规定是什么?为您解答。
一、建设工程纠纷
管辖法院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
管辖,不能约定其他法院
管辖,否则约定无效
二、民事诉讼
管辖简介
民事诉讼
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下列几种
管辖:级别
管辖、地域
管辖、指定
管辖和移送
管辖。
(一)级别
管辖 级别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
管辖的确定,在我国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的大小为标准。
我国级别
管辖的特点是:一是基层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级别
管辖的重点在于区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分工;三是级别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大,级别越高的法院
管辖的地域范围越广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小。
(二)地域
管辖 地域
管辖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
管辖,包括一般地域
管辖、特殊地域
管辖、协议
管辖、专属
管辖和共同
管辖。
1、一般地域
管辖。一般地域
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
管辖。该类
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
管辖。特殊地域
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
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地域
管辖有以下几种: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3)因
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3、协议
管辖。协议
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
管辖。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议
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 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第二,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第三,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
管辖,第二审法院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定;第四,协议
管辖 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此外,协议
管辖不得变更专属
管辖和级别
管辖。
4、专属
管辖。专属
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
管辖。
专属
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即专属
管辖的案件,只能由享有专属
管辖权的法院
管辖,其他法院无权
管辖,法律也不准许当事人以协议变更专属
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
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三)指定
管辖和移送
管辖 1、指定
管辖。指定
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
管辖。
2、移送
管辖。移送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
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决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
管辖的规定
《
合同法》第269条将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因此《
合同法》第28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 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
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 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
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
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为"加工行为地",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废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
管辖。
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
管辖及约定仲裁的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
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有利于纠纷得到迅速处理。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
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
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 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
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
管辖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
管辖的标准为: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低于上述标准,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一审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必须报请省法院批准。
建设工程纠纷
管辖法院所要面对的各种问题,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各条的规定也在逐渐完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 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
管辖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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