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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后债权债务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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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后
债权债务
的法律问题企业改制与债务债权的关系是互不可分的,在企业改革中如何避免疏漏的债务,从而导致企业造成了不良影响,解决
债权债务
的问题也是维护了自身的利益,在此就和我们一起来看看企业改制后
债权债务
的法律问题。
一、企业改制的含义
企业改制,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
债权债务
总有新的承继者。改制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其资产被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所接受;
(2)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
(3)购买式兼并企业。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已列,人购买的价格之中,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整体归属于兼并企业;
(4)吸收股权式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所有人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即财产(包括债权)减去债务的价值作为股金投入兼并企业,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
(5)控股式兼并。即兼并企业仅取得被兼并企业出让的部份股权,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实际上是改造成股份企业,原有资产仍为被兼并企业拥有。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企业法人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资基础。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般担保,并以具体财产偿还债务。由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被改制企业的债务,是法人独立财产制度的客观要求,是维护市场交易信用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同时,在改制实践中,无论是实行企业兼并、出售,还是股份制改造,一般都是在对包括
债权债务
在内的企业净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作价、折服、转股方式实行产权转让的。凡纳入企业净资产的原企业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不违反该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意愿,更不存在损害该企业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
二、企业合并与分立后债务的承担问题
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被改制企业的债务,是具有法律或法理依据的。
关于企业合并与分立后债务的承担,在《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公司法
》规定的更为明确:“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继承。”
债权债务
的继承取决于企业产权的转让和法人主体的变更。采取增量吸股、存量转股、先股后还等吸股方式,将企业由单一的全民或集体投资改组为所有制的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组织或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并不中断法人人格的同一性,变更后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其变更前的债务。控股式企业兼并的法律后果是将被兼并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企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之一,与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质上是企业的新设合并和股份制改造。
(1)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和吸收股权式企业兼并,实际上就是企业合并中的吸收合并、脱壳经营等形式的企业分立改制,符合企业分立的特征。企业法人的合并与分立是企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
(2)托管经营是效益较好的企业受行政委派或与亏损企业商定,利用自身的技术和资金优势,在一定时间代为经营亏困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托管经营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公有民营)一样,严格地说只是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不涉及企业产权的转让,企业法人主体没有发生变化。因而,被托管企业在托管前的债务应继续由被托管企业承担。
(3)小型国有、集体企业通过协商定价招标投标、拍卖等形式将产权转让给经营者或其他自然人,由该买者按个体工商户或独资、合伙形式的私营企业经营的,企业法人实体不再存续。购买者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和私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与原企业存在法律人格上的根本区别,不能成为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原企业的债务应由主管部门负责清偿。至于企业出售后执行兼并或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即先售后股)的,企业出售只是改制的一个环节,其法律后果应与购买或企业兼并和股份制改造相同。
由此可见,企业改制的形式是多样化的,吸收股权式企业、控股式企业和小型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承担债务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另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未落实金融
债权债务
的不得进行改革,企业在改制中,不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改制,都需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以上就是企业改制和
债权债务
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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