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经营范围抢注
商标合法吗?
超经营范围抢注
商标在法律层面是没有明确禁止的条文的,但是抢注
商标在任何情况和前提下都是不建议也是不道德的一种行为,这会扰乱
商标注册市场的稳健发展。
二、什么是抢注
商标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
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
商标;现阶段
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
商标或驰名
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
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
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
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
商标抢注是指在原
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
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三、抢注
商标的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
商标 中国
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
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中国
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
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
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
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
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中国
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
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
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
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
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
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
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
2、
商标权利意识淡薄。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
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
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
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
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
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注册
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
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注册取得
商标专用权制度,这与中国《
商标法》是相悖的。
中国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
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
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
商标作为自己的
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
商标注册
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地域性决定了一个
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
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
商标或近似a
商标的
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
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以往由于中国经营者的
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中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
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
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
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
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
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
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
商标、已注册的非驰名
商标更复杂
驰名
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
商标的原所有人的
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
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
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权利冲突问题
解决不同类型
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
专利法、
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
专利权、
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
综上所述,面对形式多样的
商标抢注行为,只有明确他们各自的法律性质,才能通过已有的
商标法律制度予以迎头痛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超经营范围的抢注
商标在法律条文内并没有明确对应的条例,但是我们之前针对抢注
商标的问题发表过很多次的看法,在任何条件下的抢注都是不提倡的,这会扰乱
商标注册的风气,同时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成果的一种不尊重。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商标续展登记是什么?
商标续展登记是什么意思一、商标续展登记是什么意思登记续展的意思就是在商标注册快到期之前依法延长商标注册期限的一种法定制度,商标的续展登记应该在商标......·
知识产权专利申请费用是怎么规定的
知识产权专利申请费用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公民在申请个人知识产权专利的时候,国家并不是免费的进行登记的,根据申请的不同的知识产权专利,需要向国家交纳一部分的......·
专利强制许可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
专利强制许可适用范围是怎样的?一、专利强制许可适用范围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
商标代理收费标准是什么?
商标代理收费标准是什么?一、商标代理收费标准是什么申请商标注册申请1000代理费800;商标续展注册申请2000代理费800;商标宽展期内续展2500代理费500;商标异议......·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
迟延履行 债务的类型?
迟延履行债务的类型有哪些在借贷关系中,一般当事人都会就还债的时间做出明确的约定,当然,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还债,构成了迟延履行债务的话,那么此时可能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利息。而现实中能够构成迟延履行债务的情况比较多,下面本站......·
登记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判离婚吗?
可能有的男女在认识很短的时间内就结婚了,而在登记结婚后却又因为一些工作上面的原因,导致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像这样的情况,如果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话,此时是否可以判决夫妻离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登记结婚后没有共......·
化肥、化学农药、农膜商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供方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商标含量规格、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主体有哪些?
申请人应在我国国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申请人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 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也可以在中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分别称“国家工商局”、......·
离婚时放弃抚养费以后还能再要吗?
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必须协商或诉讼判决的关键性问题,除了极少数夫妻双方共同抚养的情况以外,大多数夫妻都是选择孩子随其中一方生活抚养,另一方定期支付抚养费用,但在实际中,有时由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经济条件远好于对方或其......·
重新出具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会中断吗?
重新出具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会中断吗?重新出具欠条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
专利申请优先权的条件
优先权是指申请专利人就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申请人有权要求以第一次申请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日期,这一申请日就是优先权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优先权必须符合下......
⊙相关内容
·
江宁遗产继承律师
南京市江宁区遗产继承律师全程指导遗产纠纷案件的取证、代理立案、法院起诉开庭,兼顾......

·
常州市第一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常州市第一看守所详细地址:常州市钟楼区西林邹傅路10号路线导航:从火车......
离婚保险如何分配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人们的不安全感越来越重,保障意识也越来越强,所以商业保险也被越来越多的人......
生活中,执法机关在办案的时候,有时候为了确认或者取证,需要让别人来进行辨认,不管是对人或者事物等。因为辨认的结果是比较重......
一、销售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合同应怎样签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