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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法院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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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
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借款
合同
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
管辖
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也可以由
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如果被告住所地与
合同
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
合同
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
管辖
;如果借款
合同
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
合同
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
合同
履行地。可见
合同
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
合同
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
合同
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
合同
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
合同
当事人的住所地)一方所在地履行。
起诉
到法院的借款
合同
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
起诉
,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
起诉
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若借款
合同
签订后,出借人(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
起诉
,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
合同
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
管辖
(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
合同
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一般情况下,借款
合同
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
管辖
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
管辖
,有利于法院
执行
(可理解为
执行
法院所在地法院
管辖
),此种情况比较少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此规定如何适用借款
合同
中的
民间借贷
纠纷呢?
民间借贷
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的
合同
属无偿
合同
,是实践性单务
合同
。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
合同
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具有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
管辖
。若当事人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
合同
,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的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
合同
履行地,适应
合同
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样,借款人出据借条(或借据)给出借人(贷款人)存执的,当出借人依据借条向人民法院
起诉
时,应由原告人(出借人,贷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货币方)人民法院
管辖
。综上所述,口头
民间借贷
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借款
合同
纠纷,除
合同
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
合同
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
合同
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给付金钱之债的履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要知道借款
合同
的纠纷产生的频率也是非常高的,比较常见的就是借款人到期不还钱,或者是双方就借款利息等到产生了争议。实际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采取怎样的方式,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不得不说,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借款
合同
纠纷的也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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