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网
南京集体企业拆迁安置办法有什么内容?

首页>>法律知识

    南京集体企业拆迁安置办法有什么内容?企业拆迁在我国法律上是有着规定和说明的。因为拆迁涉及到土地的归属,并且一旦企业拆迁那么他们就需要重新选址,所以还涉及到了其它土地的买卖。而更加特殊的情况就是集体的拆迁了。每个地方的政策都不一样,所以企业拆迁后收到的约束也不尽相同,那么在我国南京集体企业拆迁怎么安置呢?一、南京集体企业拆迁安置补偿办法1、实施单位应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 。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 下同) 的,
  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依法享有 “一户一宅 ” 合法权益,
  但权证不齐全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房屋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认定。2、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 、 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220 平方米的,
  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3、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按照以安置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4、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 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 。 征(用)地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镇)
  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征(用) 地单位还应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面积,
  每户不得超过 135 平方米, 由街道(镇) 统一规划 、 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5、涉及非住宅房屋的, 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 、 具备工商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产权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二)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2% 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设备拆除 、 安装和搬迁费用, 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5% 的停业补偿费用
  。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 、 医院 、 养老机构等, 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1.5 倍计算;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城乡规划建设
  。(三)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 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 承租人因停业 、 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的约定处理; 双方未约定的,
  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6、征收补偿款中原房补偿款由具备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评估管理及技术导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
  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 80% 确定 。7、涉及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 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 、 房屋产权证 、
  工商营业执照。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实施之前,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证载用途为宅基地的,其营业用途的补偿由区政府制定具体的标准,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他补偿;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实施之后,不给予营业用途的补偿 。8、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统一建设的, 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 、 过渡费及原房电话 、 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
  、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 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装修的, 实施单位应支付装修补偿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南京集体企业拆迁,如果关系到了普通的百姓,那么他们是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和安置的。从另一方面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关注民生的常态。所以南京集体企业拆迁关系着多数人的利益,在执行之前,一定会有严格的流程和审核过程。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公司法人承担的风险是怎样的
      公司法人承担的风险是怎样的由于我国的公司法和其他法规当中,对公司在挑选公司法人的时候的要求还是比较简单的。公司法人不同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


·收购公司流程是什么
      收购公司流程是什么公司之间的竞争肯定会出现很多差异,有的公司逐渐壮大,而有的是会被收购。那么,收购其他公司有利于收购方的壮大,当然,收购公司需要一定的......


·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减少吗
      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减少吗一、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减少吗《公司法》第38条规定了股东会的12项权利,其中就包括“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


·内部企业股权转让限制有哪些?
      内部企业股权转让限制有哪些?我国《公司法》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


·子女因继承获取房屋所有权后,能否主张继续在此房屋居住的继母构成侵权?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那么当继承人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取房屋所有权后,其主张继续在此房屋居住的继母构成侵权是否成立?基本案情陈某与高某某系再婚夫妻,再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高某某的双室房屋......


·吉林高速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标准?
      吉林高速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标准?吉林市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


·婚姻关系是否能自动解除
      有的夫妻感情淡了之后也不去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就分开生活居住,之后又各自建立新的家庭。当执法人员问到的时候,却说认为自己之前的婚姻关系已经自动解除了。那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婚姻关系是否能自动解除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婚姻关系是......


·民事诉讼的拘传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拘传是什么?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纠纷都是民事纠纷,对于民事纠纷的处理我们依然要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解决,也就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的损失,在民事世上的时候很多人不是很了解车拘传的含义,那民事诉讼的拘传是什么?下面就......


·(易货)外贸合同书(四)
      于__市                      年  月  日  ____(以下简称售方)为一方,与____(以下简称购方)为另一方,签定合同如下:  一 合同对象  根据一九__年__月__日签署的关于建立贸易关系的协议精神,在中国、......


·离婚后房产过户手续如何办理?
         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房产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交生效的法院......


·强迫他人吸毒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属于复杂客体。强迫他人吸毒,往往使人染上毒瘾,成为吸毒者,而吸毒......


·一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截图而对方不予认可的,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18261971312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相关内容
·南京盗窃罪律师
    南京盗窃罪律师解答年最新南京盗窃案件处罚标准、立案标准、盗窃罪以案说法的技巧、罪......


·加快改革拒执罪刻不容缓
      改革拒执罪刻不容缓                   河南盘古律师事......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139条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的法条,对我国每一位公民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其中也包括我国的执法机关,当刑事案件在庭审过程当中的时候,作为法院的法官来说,必须是理性的,必须重证据,绝对不可以,只听从任何一个人的片面之词,关于这一点在我国刑诉法当中就有要求......


·男方负责打工挣钱,女方负责在家带娃,对于男方的工资,女方有份吗?
      12.男方负责打工挣钱,女方负责在家带娃,对于男方的工资,女方有份吗?无论打工挣钱,还是在家带娃,都是为家庭共同生活贡献力量,只是家庭角色和分工不同而已。不能以一方不工作,负责居家操持家务、照顾小孩和老人等不产生直接的经济收入,就否认家务劳......


·申请执行时效是否可以中断?
      (1)申请执行。债权人依据生效的执行依据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最为常见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对某一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不能导致其他期债权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申请执行人需依此申请。另外,依照《人民法院办......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您好!孩子在网上不知搞了什么平台,结果被长白市长白县派出所抓
·我有2万三的工资拿不到,我有欠条,视频,微信聊天还有电话录音
·二级智残患者可享受哪些优待?
·请问想要考律师资格证需要考什么内容?是只考一科还是全考?
·欠钱2万多不还,打了欠条,一二再再而三欺骗,现在已经无能为力
·我想开一个房车改装厂,想问一问手续怎么办?
·我是20155月份退休教师,邯郸市为啥按20149月30日以前的工资待遇?原本是
·我要离婚,我丈夫婚前就有精神分裂症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找律师网www.da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