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几次复核?
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是双方平分责任,可能是某一方的全部责任,可能双方均无责任等等。因此,在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往往需要根据交通法对
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如果当事人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持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那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几次复核呢?
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几次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有一次复核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可见,启动复核程序,有五个限制性条件:
1、时间条件,自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超期不会处理;
2、形式要求,递交书面复核申请,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
3、递交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
4、内容要求,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5、次数限制,只能复核一次,不能复核一次后认为不公正而再次申请复核。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公安机关如何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
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以上的回答,您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几次复核这一问题应该没有疑问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最多只能复核一次,复核后不能以责任认定书不公正等理由再次申请复核。上级公安机关在受理复核申请后30日之内需要对特定内容进行复核。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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