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网
南京市交通征地补偿有哪些?

首页>>法律知识

    南京市交通征地补偿有哪些?一、征收土地费用
  1、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苏政发〔2011〕40号文件以及工程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实施细则执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将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工程投资。
  2、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农民宅基地及厂矿企业等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按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和税费列入成本,价差部分交由沿线人民政府用于安置用地。沿线人民政府应结合地方村镇规划合理安排落实安置用地,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安置用地征地补偿费及税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3、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中农用地的补偿参照集体土地相应标准执行;建设用地根据使用权评估价格或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未利用地不予补偿。工程沿线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等手续,按规定为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4、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列入成本,交由沿线人民政府按规定入库。对列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高速公路、机场等项目,免缴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5、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由项目所在市负责落实解决,所涉费用列入工程投资。
  二、取土坑、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费
  对于取土坑、弃土(石)用地,在工程结束后,由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复垦补助标准按照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取土深度在2米以内的,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9100元、8300元、7500元、6800元;取土深度在2米以上3米以内的,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13700元、12500元、11300元、10100元;取土深度在3米以上的,参照征收同类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取土用地涉及耕地的,另按当地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取土用地耕地占用税参照主线征地标准缴纳,在批准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弃土(石)用地。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
  三、临时用地使用费
  临时用地的补偿按照沿线市、县(市、区)政府颁布的政策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四类地区临时用地使用费分别为每亩每年2400元、2100元、1800元和1600元,按占用年限计算,再加上青苗补助费。临时用地在工程结束后,应按规定进行恢复。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参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执行。临时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参照主线征地标准缴纳,在批准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四、产权归地方所有的线外工程(改移道路、改移沟渠等)用地,参照征收同类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标准进行补偿,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参照主线征地标准缴纳,不再办理征地手续。
  五、房屋拆迁补偿(含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按照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标准执行。
  六、省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的电力、邮电、广播电视等杆线及其他附着物,由各市负责拆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要贯彻节约办工程的精神,原杆线要充分利用,严格控制拆迁范围。建设单位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七、建设单位缴纳了上述费用后,各级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缴纳其他有关费用的,建设单位只缴纳中央部分费用,省内部分予以免缴或全额返还。
  南京政府现行的南京市交通征地补偿涉及到了交通建设的各个方面,对于征地、临时占地等都有相关的规定,确保了民众的利益不受侵害。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如果民众发现应该给补偿没有给,可以问问工作人员具体原因,如果得不到满意的解答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投诉举报甚至向法院起诉。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租房子交了定金能退吗
      当我们在外面租房的时候,如果看中了某个房子,房东往往会让我们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很多人就想问,交付了定金之后,如果不想租房,定金可以退还吗?我们下文做了......


·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新规定是什么
      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新规定是什么出门或者回家人们大多选择坐火车,坐火面临抢票,抢票就有可能面临着退票、改签这些手续,新出台的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新规定对退票进......


·上海市作为国际大都市,机动车保有量十分大,在每年发生的交通事
      上海市作为国际大都市,机动车保有量十分大,在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很多都和驾驶人饮酒驾驶有关,特别是醉驾,更是对道路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自从醉驾入刑后,......


·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 我国关于交强险条例的规定
      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我国关于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具体包括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


·法律中信用卡诈骗怎么定罪
      对于信用卡诈骗来说,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恶意透支信用卡并且经过银行催收之后还不还款的行为,此时对恶意透支的数额有一定的要求,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就不能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那究竟信用卡诈骗怎么定罪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信用......


·拖欠工程款 起诉状
      拖欠工程款起诉状拖欠工程款起诉状起诉单位:(全称):______市______县______建筑公司企业性质:集体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流动资金:169.5万元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开业:______年______月份经______县基建局批准地址:______县______乡______电话......


·按规定多少非法集资罪量构成犯罪?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集资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其中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集资资金为目的,相较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情节更严重、性质更恶劣,因此,其构成犯罪的立案标准更严苛一些,那么,按规定多少非法集资罪量构成犯罪呢?一、集资......


·武汉市工伤认定机构需要哪些材料
      随着各用人单位,对员工工作环境安全的不断加强,如今,工伤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时有发生了。偶尔发生工伤以后,劳动者还是需要去做工伤认定的。但是在这里,各位劳动者一定要知道,去做工伤认定的时候,一定要把有关材料准备好,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武汉......


·刑事诉讼法搜查条文有哪些?
      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办理首先会由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在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会采取搜查的方式获得证据。那么,刑事诉讼法搜查条文有哪些?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


·交通事故中行人全责的赔偿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


·寄存合同范本的格式是什么?
      寄存合同范本的格式是什么将自己的私有物品,委托给寄存公司进行保管,这在生活当中是比较常见的。如今市场市面是有专门的寄存公司的。不过对于当事人来说,既然是属于寄存,那么肯定有取回的时间,所以,这些都是需要当事人和寄存公司商量好的事情,不过不......


·甘肃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甘肃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如今中国各地都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们生活观念的不同,国家和政府,正在抓紧对城乡进行改造工作。在政府进行工作的过程当中,很可能会征收土地用来规划和建筑,各地政府对于征地补偿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这也......



江苏 李乾溶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江苏 周宏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4年
18651990859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江苏 徐志勇律师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相关内容
·南京市拘留所
    江苏省南京市拘留所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主要关押南京地区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者,路......


·法院是怎么判决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
      房子为不动产,价值比较昂扬。为此,在离婚案子中,不论是协议离婚,仍是诉......


·如何避免股权转让中“或有债务”的风险
      如何避免股权转让中“或有债务”的风险如今越来越多的股份制公司成立,其中涉及股权转让的问题也被频繁发现,当在股权转让时,您应该如何避免或有债务的风险?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而又对股权转让所小涉及的风险不太清楚,可以阅读下面文章。我们就如何避免股权......


·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必须是年满30岁的身边无子女的健康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子想要收养妇孩子......


·民事裁定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86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八九月份已经交了水电费了,但当时说水电费的人下班了,别人带收的,问他要收据她说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解决问题
·现在离婚是不是有三十天的冷静期
·单位违法解除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仲裁双倍赔偿,仲裁说补偿金就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42万元,开票方已交税款,受票方已做抵
·姜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社区矫正的案子,情况是这样,当事人结
·别人让我去帮忙干我伤了几根手对方只给千元就不管了!我花了好几万;现在怎么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找律师网www.da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