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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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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处理
交通事故
的时候,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这样自己的主张才会得到支持。不过,很多当事人其实都不清楚
交通事故
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上述定义,可以认为
交通事故
的发生,其实质就是人、车、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发生矛盾、冲突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
办案人员应重点针对时空条件、驾驶人、车辆、道路、后果、交通违法行为或意外等因素进行调查。因此,
交通事故
事实的证明必须紧紧围绕上述要件进行。
交通事故
处理工作中,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故发生的时、空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属于
交通事故
基本事实毋庸置疑,其中
交通事故
发生时间还与车辆保险、人寿保险的生效与失效等法律问题密切相关,如涉及到同一家族中多名人员死亡的,则还涉及到遗产分割、继承等相关法律问题;而
交通事故
发生地点除涉及到交警部门的案件
管辖
权(事故发生地点如发生在两个不同交警部门之间,往往会引起
管辖
权争议)外,还涉及到公安机关内部分工的
管辖
权问题,如在刑事案件中,交警部门只负责办理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肇事罪,发生在路外(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与机动车有关的刑事案件,如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案件,则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办理。因此,对于事故发生时间、空间的调查并非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还涉及到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应多方收集证据加以确认,绝不可敷衍了事。
(二)机动车驾驶人情况。
在引发
交通事故
发生的人、车、路、环境各因素中,交通参与人尤其是机动车驾驶人是最主要的因素。驾驶人的驾驶资格、驾驶能力、临危处置措施、发生事故后的所作所为,对于分析
交通事故
成因、确定当事人责任具有重要意义,都是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
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因此,对驾驶人需要查明的基本事实主要包括:驾驶人基本情况、驾驶人生理情况、车辆行驶情况、车辆操纵情况、灯光使用情况、险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的行为及心理情况。
除机动车驾驶人外,对其他当事人需要查明的事实包括:
1、非机动车:骑行、推行,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动态,险情处置情况;
2、行人: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动态,险情处置情况。
(三)道路通行条件。
道路通行条件不同,则对交通参与人的注意要求不同,其在
交通事故
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同,直接影响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同时,公安交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对发生事故的道路通行条件进行调查分析,从中发现事故多发路段、隐患路段和危险路段的特点,为制定整改措施、预防事故提供决策参考。因此,查明事故地点的道路通行条件,不仅是依法处理事故的基本要求,对事故预防工作也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需要查明的道路通行条件主要包括道路基本情况(如道路线型,路幅、路宽,护栏,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监控设备,路灯照明情况,人行横道、人行过街设施、人行道的设置情况,弯路、桥梁、窄路、坡路,道路通行状况及障碍物的状况)、路面性质、路面状况、视距及天气状况等方面。
(四)车辆基本情况。
如前所述,
交通事故
的实质是人、车、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发生矛盾冲突所引发,车辆要素是构成
交通事故
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车辆技术状况、车辆装载情况对分析事故成因意义重大;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的确定,涉及到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肇事车辆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不仅涉及到其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也与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问题息息相关。因此,事故处理过程中,必须查明车辆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车辆牌证取得情况、保险情况、登记车主、实际车主、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情况、车辆装载情况等方面。
(五)事故后果情况。
交通事故
不能离开损害后果而独立存在,无后果当然不成立
交通事故
。当事人是否因
交通事故
致死、其损伤程度是否构成重伤、财产损失数额多少,在某些情况下,还涉及到当事人是否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当然,当事人是否因
交通事故
致死,也涉及到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计算。因此,在
交通事故
处理过程中,必须查明
交通事故
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尤其对于在
交通事故
死亡的人员,应重点查明其死亡与
交通事故
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其是否因
交通事故
而致死,还是因其他原因致死(如自身疾病致死或生理性死亡)。对于伤病关系并存的,除确定死因外,如疾病属于主要死因的,还应查明事故损伤对于其死亡的影响度即参与度问题。
总之,在
交通事故
处理实践中,办案人员都应当明确具体的证明对象,紧紧围绕证明对象调查收集证据。如果遗漏了证明对象,就会导致事实不清,一旦时过境迁,失去取证条件,就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办案人员应提高对证明对象重要性的认识,有目的地针对
交通事故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肇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
交通事故
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
交通事故
的过错或意外情况、与
交通事故
有关的道路情况、其他与
交通事故
有关的事实等证明对象进行调查,以科学还原
交通事故
事实真相。
交通事故
中的纠纷可能是因为各种情况导致的,针对不同的情况,
交通事故
的证明对象显然就是不同的。而要是当事人不知道该怎么收集证据加以证据的话,这种时候不妨委托我们网站经验丰富的律师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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