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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离婚房屋谁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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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的房价,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非常高的,但是为了结婚,您可能会通过多种方式购得一套房子。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结婚以后,没能很好的处理好婚姻生活当中的一些问题,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离婚
。
离婚
以后,房子的产权肯定是您争夺的一部分,那么如果夫妻
离婚
房屋谁优先呢?
如果夫妻
离婚
房屋谁优先?
一、婚前
房产
离婚
如何分割,房子归谁?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
离婚
房产
归谁?
根据新婚姻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房产
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
离婚
房产
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
房产
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
房产
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
离婚
房产
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
房产
达成协议的,
离婚
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
房产
。
2、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
房产
证的,
离婚
房产
归谁?
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
房产
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
房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房产
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因此,
离婚
房产
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离婚
房产
归谁?
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
房产
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
离婚
房产
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
房产
。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
离婚
房产
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等机房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4、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离婚
房产
归谁?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
房产
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
离婚
房子归谁?此种情况比较麻烦,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
离婚
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
房产
,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5、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
房产
证的,
离婚
房产
归谁?
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
房产
证的,毫无疑问
房产
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
离婚
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房产
。
二、婚后
房产
离婚
如何分割,房子归谁?
1、新婚姻法,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
离婚
房产
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
房产
科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2、新婚姻法,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
离婚
房产
如何分割?
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
离婚
时该
房产
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
3、新婚姻法,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离婚
房产
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
房产
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
房产
。
4、新婚姻法,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
房产
登记在一方名下,
离婚
房产
如何分割?
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
房产
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
离婚
分割
房产
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撑。以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房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特别需要保留认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5、新婚姻法,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
房产
证的,
离婚
房产
如何分割?
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
房产
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
房产
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
房产
分割,法官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哪方拥有房子,获得
房产
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可以看出,在对
离婚
房产
分割的时候,可不是凭着女士优先的原则进行的。因为法律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公平的,不会偏袒谁。房子在分割的时候不会说谁优先。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男方条件十分好,而孩子的抚养权又归女方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可能会优先考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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