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网
江苏常熟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首页
>>
法律知识
江苏常熟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虽然在政府征地前会制定相应的补偿方案,但是有些公民会疑惑政府的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标准,故而各地政府会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公开,公民可以参照该标准进行判断,具体的补偿方案是否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江苏常熟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信息。以下标准仅供参考
江苏省常熟市关于公布2017年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
2016年12月30日,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公布了2017年本市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及时拟定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并定期公布更新。本标准明确了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提前搬迁奖励、未经登记建筑补偿、特殊特困补助、征收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等六个方面的补偿标准。全文如下: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保证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常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常政发规字〔2012〕15号)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常熟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公布如下:
一、关于搬迁费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500元补偿;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20平方米增加补偿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但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户。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400元补偿;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50平方米增加补偿400元(不足400元按400元计算)。
二、关于临时安置费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城区范围以内12元/平方米/月,城区范围以外6元/平方米/月。城区范围以内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500元/户的,按1500元/户计算;城区范围以外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900元/户的,按900元/户计算。
三、关于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按规定的奖励期限提前签约并交房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城区范围以内奖励标准为:第一奖励期内奖励200元/平方米,不足30000元/户的按30000元/户计算;第二奖励期内奖励80元/平方米,不足12000元/户的按12000元/户计算;超过第二奖励期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城区范围以外奖励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四、关于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对未经登记建筑属附房或未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视搭建时间分别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日期)前搭建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在2010年7月1日后搭建的,按残值补偿300元/平方米。
五、关于特殊特困补助
对在征收项目范围内常住户籍且为实际居住的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特殊特困被征收对象,以计户规则确定的户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户。补助对象及金额需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无举报或无异议后予以补助。
六、关于征收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
1、住宅类直管公房。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对产权人和承租人分别以住宅类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评估值)的20%和80%进行货币补偿;并对承租人参照个人所有房屋征收安置政策进行产权调换。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住宅类直管公房改作商业用房。经认定为“住宅类直管公房改作商业用房”,并经产权人认可的: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对产权人和承租人分别以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评估值)的30%和70%进行货币补偿;对承租人不安置商业用房,按住宅类直管公房征收政策予以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产权人按住宅类直管公房征收政策进行补偿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住宅类房屋租赁合同。
七、其他
以上补偿标准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公布前已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和拆(搬)迁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本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今年年初开始施行的,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征地补偿包括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费补偿以及
拆迁
奖励等组成,对于那些经济困难的家庭,政府会加大补偿力度。在政府柴汽时,需要参照该通知的规定,制定补偿方案。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年限是多久
对于想要租赁农村中集体土地的人而言,此时对土地租赁合同年限是比较关心的,毕竟是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那到底我国法律中规定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年限是多久呢?请......
·
公司注册地址造假的法律风险
公司注册地址造假的法律风险目前开办公司的人员越来越多,资本情况参差不一。很多人为了节省开支会在注册地址这个问题进行造假,公司注册地址造假虽然目前看来节......
·
山西省征地补偿分配政策
山西省征地补偿分配政策最近,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征地补偿的问题,开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们在进行补偿的时候,每个地区......
·
遇到征地补偿不到位怎么办
遇到征地补偿不到位怎么办征地工作时很常见的,征地工作涉及到的人群也是非常多的,征地少不了的就是补偿,确保征地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如果征地补偿不能够按......
·
消费性购房现房优先权的保护
1.买受人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商品房已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已取得该商品房的产权证。此情况下,买受人对商品房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即使房屋尚未交付,买受人也有权基于对抗其他各类优先权的权利,要求破产管理人优先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2.买受人已交......
·
贩毒行为是如何量刑的
贩卖毒品也属于犯罪,根据法律的规定,不管数量是多少都要受刑罚处罚,但是根据情节的轻重、数量的多少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本文为您介绍的是贩卖毒品罪如何量刑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
·
有限公司法人有风险吗
有限公司法人有风险吗?法人就是一个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也是相关规规定中必须要设立的职位,因为公司的很多权利需要法定代表人去行使,同时法人也要承担很多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担任法人并不是没有任何风险,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些,那有限公司法人有风......
·
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
申请商标注册的步骤是什么
申请商标注册的步骤是什么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那么申请商标注册的步骤是什么呢?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本文将针对这两个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一、申请商标注册的步骤......
·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标准2023年是怎样的?
员工在工作的时候,可能会因为工作的原因,突发疾病,或者一些不可预测的因素,造成劳动能力丧失的,属于工伤里面的伤残,对于伤残,我国有相关的机关鉴定,我国法律也对伤残的级别做出了规定。那么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标准2018年是如何规定的?一、工伤伤残......
·
刑事案件谁可以聘请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其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聘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其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等,可以为其聘请律师;如无近亲属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同学、同事......
·
遗弃罪如何量刑?
遗弃罪如何量刑?一、遗弃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
江苏
徐志勇律师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安徽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656084778
江苏
谢庆斌律师
执业17年
13921104310
江苏
姜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261971312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相关内容
·
兴化市看守所
江苏省兴化市看守所位于泰州市兴化市兴泰公路南12公里刘陆村,俗称“兴化市刘陆看守所......
·
大竹县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起诉状2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291972XXXX......
·
一般死亡赔偿款怎么分配?
一般死亡赔偿款怎么分配?现在,随着各种事故的频繁发生,甚至某些事故造成当事人的死亡,这就涉及到死亡赔偿款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赔偿款的分配问题,现在很多家庭因为赔偿款的分配问题引起了很大的矛盾,如果当事人未婚未育还相对简单,如已婚已育则涉及范......
·
工程质保金保修期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质保金保修期是怎么规定的在生活当中,从事建筑工作的人对于工程质保期和工程质保金都非常清楚。但是对我国普通公民来说,可能对这两者的具体规定并不是特别了解,其实质保金和质保期都是为了针对工程的工程质量而作出的一定的规范。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
·
什么是单位受贿罪 如何正确认定单位受贿罪
一般来说,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到底什么是单位受贿罪呢?除了了解法律中的定义外,还需要做出认定才行。下文中,我们为你进行详细解答。一、什么是单位受贿罪?......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跟朋友买房一起供房贷,她的名,分手后说好给钱,现在不认账,当
·
债务人现在监狱服型,现又查无资产,怎样能追回赔偿款
·
一个10岁小孩在我家十米高的沙子堆上玩,摔下来骨折了,我有责
·
家庭矛盾引起的离婚
·
你好!车子限号可以出城吗
·
银行走车贷多长时间生效,生效后多长时间后放款
·
你好,我想找一个厉害一点的律师?
·
你好,离婚咨询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找律师网www.da64.net
首页
找律师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