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在工地作业的劳动者难免会出现工伤意外,出现伤残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赔偿,以弥补自身时间和身体或者精神上的损失。但是很多劳动者不太熟悉法律是如何对赔偿进行说明规定的。那么,小腿粉碎骨折
工伤赔偿有哪些法律规定?下面就让我们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关于小腿粉碎性骨折的伤残鉴定
小腿粉碎性骨折的伤残,如果是在工伤中受伤,可以鉴定为九级伤残;如果是在交通中受到了事故损伤,可以鉴定为Ⅹ级伤残(4.9.9肢体损伤致: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4.10Ⅹ级伤残:4.10.10肢体损伤致: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具体伤残等级需要司法鉴定为准。),享受伤残补助;如果是人身损伤,则可以鉴定为八级伤残。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估计约在10级或9级(骨折内固定)之间。治疗结束后,做伤残等级鉴定,按伤残等级赔偿。小腿粉碎性骨折,可以评上九级。属于几级伤残需要由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伤残等级鉴定的结果为准。各地、各人的情况不同赔偿数额相差悬殊,具体数额根据实际花销的
票据、证据,收入情况,误工时间,伤残等级、户口,当地统计数据,生活水平等计算。需要先到当地劳动部门鉴定伤残等级;根据相关等级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伙食、住宿补助费;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伤残生活补助;以及辅助器具费;康复护理费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此外,应该增加精神赔偿。
二、有关工伤精神赔偿的具体规定
有人依据工伤是没有精神赔偿的。认为若工伤精神赔偿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势必造成混乱。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既然《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以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以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然而,《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解释》(2004):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在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其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支持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裁决用人单位是否予以精神赔偿。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实际上也就是残疾赔偿金,但残疾赔偿金并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应根据过错原则,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进行裁判。首先,从法释[2003]20号法条逻辑上讲,残疾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法释[2003]20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法释[2001]7号予以确定,而法释[2001]7号第九条又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在逻辑上给人一种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感觉,但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又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如果认为残疾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话,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就不会作此分立条文式的规定,否则就会产生逻辑上的矛盾。此外,法释[2003]20号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皮当按照《民法通则》第—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这一条更是明确地将残疾赔偿金认定是物质损害赔偿金,而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次,从其法律规范看,残疾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赔偿。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在第十六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赔付项目。其后,在第二十二条还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残疾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此外,2010年4月29日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已经明确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开。其次,工伤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其实质是
工伤赔偿能否适用民法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广义上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法》、《工会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因此,民法及其他法律中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本身就是劳动法的一部分;劳动法与民法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劳动法是特殊法,民法是一般法。劳动法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也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均规定工伤职工除依照工伤保险法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仍有权依照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主张
工伤赔偿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民事法律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工伤事故关系。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其中当然包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小腿粉碎骨折
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工伤后应该进行医学鉴定,然后通过法律渠道获得赔偿,若是致残还可以通过
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精神赔偿来保障自身的权益。您看过以上知识后就会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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