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网
我国有非法集资死刑刑法吗?

首页>>法律知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综合国力的增强,法律条例也在不断修改更正,与时俱进,以便更好地适应我国国情、时代变化及经发展。在过去我国非法集资一定数目会判处死刑,而现在则做了更改。而现在很多人还不知道怎么才算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会不会判死刑,我国有没有非法集资死刑刑法,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非法集资死刑刑法:
  
  1、我国非法集资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没有死刑,也即是没有非法集资死刑刑法;
  
  
  2、非法集资2个亿,无论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都是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一百九十九 ?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 ? 3)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由上我国是没有非法集资死刑刑法的,但是非法集资本身就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但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讲了解非法集资及法律惩处的内容是很有必要的,以免不小心触犯了法律而不自知,也可以预防身边的人非法集资,或避免遭到非法集资欺骗,从而成为受害者。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综合国力的增强,法律条例也在不断修改更正,与时俱进,以便更好地适应我国国情、时代变化及经发展。例如,在过去我国非法集资一定数目会判处死刑,而现在则做了更改。而现在为很多人还不知道怎么才算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会不会判死刑,我国有没有非法集资死刑刑法,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1、我国非法集资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没有死刑,也即是没有非法集资死刑刑法;
  
  
  2、非法集资2个亿,无论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都是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一百九十九 ?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 ? 3)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但是非法集资本身就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但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讲了解非法集资及法律惩处的内容是很有必要的,以免不小心触犯了法律而不自知,也可以预防身边的人非法集资,或避免遭到非法集资欺骗,从而成为受害者。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强奸罪可以私了么,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强奸罪可以私了么,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强奸罪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一旦构成强奸罪,犯罪嫌疑人是要被判处刑罚的,这个时候,就有人问我们,如果犯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客观方面的认定是怎样的?
      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的权益,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各种类型的法律规范,人民的权益在遭受到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侵犯之后,是可以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当地司法机关......


·犯罪中止如何量刑 犯罪中止怎么认定
      就刑事犯罪的形态来看,分为了中止、未遂以及既遂,在不同的情况下法律中规定的处罚原则不一样。因此对犯罪形态的认定也是很重要的。那其中要是认定属于犯罪中止......


·在我国法律上非法集资罪可判死刑吗?
      在我国法律上非法集资罪可判死刑吗?非法集资行为会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非法集资的人会受到刑事上的制裁,也就是我国刑法上关于非法集资......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归谁?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归谁?一、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归谁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将自动续期,而2007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则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


·公司注册地址是假的被工商局发现了,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公司注册地址是假的被工商局发现了,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自主创业,也越来越多的企业注册;虽然在公司注册的过程中我国有严格监控流程,但是也存在着部分非法公司或者个人,编造、制造假的地址欺骗工商局,取得......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屋权属认定。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屋权属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也即,在我国法定夫妻......


·外资企业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
      外资企业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一、外资公司最低注册资金要求是多少?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和平县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公告的内容有哪些?
      和平县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公告的内容有哪些?一、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离职证明的区别有哪些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离职证明同样都是劳动者证明与原来的用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您可不要误以为这两种东西是同样的事物,只是叫法不同而已。其实大有区别。为了方便您了解他们之间的区别,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解除劳动合同......


·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差专项资金使用流程是什么?
      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差专项资金使用流程是什么?一、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差专项资金使用流程(一)资金拨付申请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首笔资金拨付时,应提供征地拆迁、拆迁补偿合同、支付明细、评估报告及影视资料等。由征地拆迁单位提出资金计划,经国......


·工程质量不合格概念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不合格概念是怎样的?一个工程的建设从设计到完工会经历一段漫长的过程,建设中的每一个环节对工程质量都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哪一方都要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那么将会造成该工程完工之后无......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广东 魏向阳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147094815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相关内容
·宜兴市看守所
    江苏省宜兴市看守所位于宜兴市新街镇(靠近龙墅公墓),别称宜兴市...看守所,一级看守......


·缓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获利4万,经辩护获自由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


·劳动关系调解员证在调解的实施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在当今这个社会,许多人热衷于考各种各样的证书,因为在以后的工作中,这些证书可能都会给他们带来一定的好处。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劳动关系调解员证书,这主要是用来当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用来调解的。那么,劳动关系调解员证在调解的实施应该注意哪些事项?接......


·发生专利侵权纠纷该怎么办
      发生专利侵权纠纷该怎么办专利侵权纠纷的发生,很多时候是因为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没有采取恰当的措施进行保护造成的。而此时,对于专利权人来讲,发生专利侵权纠纷该怎么办呢?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一、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怎么办......


·员工在给用人单位造成哪些损失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动者有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时候,劳动者仍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那么是哪些情形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爸今60了,在秦门单位做了有8。现在想辞退他,辛辛苦苦兢兢业业的,为单位付出这么多。没有社
·我在单位工作五年了,于本月五号办理辞职。
·精神病人拿了别人钱,现在被告,要负责任吗
·最高检开辟了:非公经济保护刑申专区。如何搞?
·我是江西九江人,在佛山狮山镇官窑承包了一栋出租房,做二手房东
·我女朋友在衡陽搞傳銷被抓了就是不知道他關在哪裡
·征信查询显示有贷款,但实际上本人并没有带
·合同纠纷,您好!我想咨询一下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找律师网www.da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