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网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详细内容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一个合格的辽宁省公民不仅要被动的守法,还应该主动地去学法和懂法。尤其是与我们生活联系最多的劳动合同法方面的法律我们更应该有所了解。为了更好处理劳动关系,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下面一起来学习这个规定的详细内容吧。
  
  一、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登记制度和合同档案保管制度。
  
  第六条 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会有权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病危害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有关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用工之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加盖印章。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起始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与培训;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以固定期限作为劳动合同条款的,合同期限不能少于30日。
  
  劳动合同未约定起始日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补签的劳动合同,以劳动关系形成之日为起始日,合同期限自补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应当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约定的试用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不得超过15日;
  
  (二)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得超过30日;
  
  (三)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不得超过60日;
  
  (四)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3年以下的,不得超过90日;
  
  (五)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试用期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要求对延长的试用期限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必须应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支付非试用期标准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自动失效。
  
  用人单位在与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附加限制劳动者权利的任何条款。
  
  第十四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三)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崐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有效部分的履行。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已履行部分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 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变更前,要求变更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
  
  第十八条 因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后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崐损害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有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五)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但当事人已就补偿或者保障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有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六级以上伤残等级的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告知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其他有关权利。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被收取人数每人10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招用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证明而造成的录用不当,用人单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我们认为,劳动者在受到他人恶意侵犯的时候,不应该只是依靠政府或者其他公权力的帮助,更应该通过学习相关的劳动合同规定加强自己的劳动法律意识。我们提示,如果劳动者遭遇的侵害较为复杂无法结局,应该及时咨询律师。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是什么?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是什么我国专业的验收建筑工程质量的单位,在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的时候,肯定是需要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而且其实国家对于分部分项工程......


·最新临时工管理办法
      临时工是计划经计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泛指在工作场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劳工,通常以日薪计酬。针对临时工,我国也是指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的。下面我们就为您带来最......


·重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如何办理?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经过住院治疗,身体得到康复或伤情稳定后,如果因工伤造成职工身体残疾,对工作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造成影响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次申请......


·在上海工伤赔偿流程是怎样的,怎么申请工伤赔偿?
      当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损害时,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但是很多劳动者并不知道在上海工伤赔偿流程是怎样的?将在下文为您详细的介绍工伤......


·申请破产需要多久
      申请破产需要多久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在面临破产时,公司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要按照流程来处理,每一个流程都有时间的限制,破产申请需要多久以及每一个步骤的时间限制由我们为您解答。一、申请破产需要的时间《企业破产法》1、第十条债权......


·工程质保金合同书写的关键是什么?
      工程质保金合同书写的关键是什么?关于工程质保金合同,相信作为工程服务者中的一员,你并不陌生。但是对于工程质保金合同书写的关键之处在哪里,这也是一名合格的工程师所必需具备的能力。今天就由我们来为工程师解答一下,质保金的含义和功能。下一次再书写......


·什么是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什么是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一、征地补偿费的基本含义1、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


·洗钱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构成要件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洗钱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人们经常认为的数额犯,那么行为人在实施了怎样的行为后就会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呢?这便是洗钱罪的立案标准,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一、洗钱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


·农村新建住房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证
      农村新建住房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证在农村建房属于我国的宅基地的正常使用,因此在修建的时候,其实也必须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也就是说对于农村人来说,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这两个证件也都是缺一不可的重要证件,这一点和城镇房屋的要求都是一样的。下面我们为您......


·2023年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


·三种项目成本估算方法的比较
      1.经验估算法进行估计的人应有专门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据此提出一个近似的数字。这种方法是一种最原始的方法,还称不上估算,只是一种近似的猜测。它对要求很快拿出一个大概数字的项目是可以的,但对要求详细的估算显然是不能满足要求的。2.因素估算法......


·车祸事故起诉对方不出庭怎么处理
      车祸事故起诉对方不出庭怎么处理发生车祸之后,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其中的一些问题而产生纠纷,那么此时就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车祸事故起诉,但对方不出庭的情况,那么此时该怎么处理?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对方拒不签收......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浙江 李力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2年
18667830319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江苏 李乾溶律师
法学硕士 主办律师 
18602573957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相关内容
·南京破坏生产经营罪律师
    南京破坏生产经营罪律师办理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犯罪案件,解读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罪犯罪行......


·抚州律师收费标准_抚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_抚州离婚律师费收费标准_找抚州律师打官司
      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报酬。律......


·军人离婚有哪些注意事项
      军人离婚与普通人离婚是一样的吗?作为特殊的一类群体,关于军人离婚的问题是怎么样的呢?军人离婚是直接去办理离婚手续就可以了吗?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介绍关于军人离婚的注意事项的法律问题。一、军人离婚有哪些注意事项我国《婚姻法》有规定,......


·民事诉讼涉及刑事犯罪怎么处理
      一、民事诉讼涉及刑事犯罪怎么处理?这个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一般处理原则是“先刑后民”: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还是按照民事案件审理民事请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如果......


·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有效吗
      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有效吗生活中合同经常伴随着金钱的条款,这必然涉及到违约金的纠纷。那么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条款还有效吗?民法典最新规定是什么呢?下面是关于合同无效后的相关介绍。一、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有效吗在合同......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集体土地预留路被邻居耕种,无法通行
·与对方发生争执,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开庭之际,还有机会对案情好
·刚来工地一个月公司没买保险,设签劳动合同在工地受伤了,怎么做
·责任书已经出来了,我三他七,我是交强险,他是全险,他修车的费用还用我出吗还用我出
·手机短信在劳动仲裁以及法庭上的有效性
·三月份交的离职表,三月底老板不发给我二月份工资怎么
·我应该怎么办,我在长里上班
·男人在外面赚钱不愿意拿钱回来养家,小孩也不管。我想离婚,现在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找律师网www.da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