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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在生活中并不是很常见,它主要是在建筑方面才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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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合同
在生活中并不是很常见,它主要是在
建筑
方面才会使用,因此很多人对该
合同
其实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知道它的特征到底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文介绍了建设工程
合同
的特征,供您做一个了解。
一、建设工程
合同
有哪些特征
(一)
合同
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即主要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
建筑
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
建筑
,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
(二)
合同
的主体存在限制。建设工程
合同
的主体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
建筑
、安装资格的人。根据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
建筑
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登记的,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
建筑
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
无效。但该司法解释第5条确认,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
,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当事人请求按照
合同
无效处理的,不予支持。
(三)建设工程
合同
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型。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
合同
的订立和履行上,就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的色彩。
(四)建设工程
合同
的要式性。即法律对建设工程
合同
的形式要件有特殊要求,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二、建设工程
合同
的效力是怎样的
关于建设工程
合同
的效力,应当适用《
合同
法》第三章关于
合同
的效力的规定。但是《
合同
法》第三章的规定属于一般性规定,具体到各种有名
合同
的实际情况,则存在种种制约
合同
效力的具体因素,就建设工程
合同
而言,影响其效力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
合同
主体
建设工程
合同
是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
合同
主体方面对
合同
效力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合同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关于发包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
合同
法》及《
建筑
法》未对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的限定,但是从实践看,发包人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一般不是发包人但法律并未排斥自然人的发包人地位。实践中由于发包人的主体资格而导致
合同
无效的情形几乎没有。
2、关于承包人的主体资格
建设工程项目完成者是作为承包人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效益关键取决于这些单位和企业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因此,法律不仅对这些单位和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而且对它的主体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
合同
内容
“阴阳
合同
”又称“黑白
合同
”,所谓“阳
合同
”或“白
合同
”一般是指经过公平的招、投标程序所形成的
合同
,是经过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合同
,而“阴
合同
”或“黑
合同
”即为私下协议,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或“阳
合同
”签订之后,双方以所谓“补充协议”、“乙方承诺书”等形式出现的协议。对于
“阴
合同
”的法律效力,只要内容涉及
合同
的实质性条款的,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
合同
签订的程序
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国家对特定类型的建设工程的订立在程序上有特殊的要求,主要是办理招标、投标手续。《
建筑
市场管理规定》规定,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除某些不宜招标的军事、保密等工程以及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个人捐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等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以外,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对于应实行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而未实行即签订
合同
的,
合同
无效,如果工程尚未开工,不准开工;如果已经开工,则责令停止施工。《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50条、52条、53条、54条、
55条、57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问无效。以上就是我们对建设工程
合同
的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由上可知,建设工程
合同
仅仅限于建设工程,一般的情况下是不能够使用的,要是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他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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