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分类是怎样的?
现时代有许多的“豆腐渣”工程的混入,导致许多质量不好的工程,而这种工程往往会导致人员的伤亡,那么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我国对于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更加严格,同时,我们为您讲解下关于工程质量事故赔偿的标准的问题。
一、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类别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一)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⑵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⑵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⑶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⑴工程倒塌或报废;
⑵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中的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⑴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⑵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⑶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⑷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 各部门、各专业工程,各地区、不同时期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不一,通常按损失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5万元以下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相当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处理。
2、严重质量事故 是指建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工程建筑物外形尺寸已造成永久性缺陷,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处理。
3、重大质量事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为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按建设部规定,重大质量事故根据造成损失大小、死伤人员多少又分为四个等级。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H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三、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职责为:
凡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报到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凡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以上就是对于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的赔偿标准这个问题的解答了,由上面可以看出来,我国的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三个不同的标准,每个标准所伴随的赔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如果事故存在一定人数的人员伤亡,那么赔偿金额一般在百万以上。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入职新公司是否必须要缴纳旧公司的工资单
随着用人单位的员工管理意识不断增强,管理制度也更加规范、严谨,许多单位都要求新招聘进来的员工要提交相应的个人信息资料,既是为了员工管理的需要,也是为了......·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工程质量验收对于完成一项工程来说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一项工程完成了如果不能完成工程质量验收等于白做。由于近年来豆......·
劳动合同无效由谁认定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力的,有效的劳动合同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当然劳动合同无效就会引起纷争。那么,劳动合同无效由谁认定的呢?是劳动者还是......·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范本是怎样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法人担任财务负责人合法吗
公司法人担任财务负责人合法吗对于一个公司来说,为了促使公司的正常运转,除了公司必须具有法定代表人之外,还需要具有财务负责人等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可能会存在法人担任财务负责人种情况,那么公司法人担任财务负责人合......·
单位犯罪怎样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之所以区别于个人犯罪,不仅仅是一个主体的问题,而且在整个犯罪构成上,都具有不同于个人犯罪的特征,因而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那单位犯罪怎样承担刑事责任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详情吧。一、单位犯罪怎样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
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大部分的农民工文化水平都比较低,除了在家有几亩薄田外,更多的还是依靠外出打工来养活家人。在这种情况下,要是出现拖欠他们工资的情况,很多都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才好。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解决办法有哪些吧。一、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事实婚姻认定的条件
事实婚姻就是男女双方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但没有取得结婚证,而且其他人认为他们是夫妻的。现代社会还是经常看见的,但是事实婚姻认定是有条件,那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事实婚姻认定的条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事实婚姻认定的条件1、男女双方的同......·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民间借贷纠纷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当事人能否胜诉,提供有效证据至关重要。债权人在起诉时需要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证据,债权人需要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供证据副本,债权人提交证据最好整理一份规范的证据目录,将证据进行编号,并对证明目的等进......·
侵犯姓名权的侵权表现有哪些
侵犯姓名权的侵权表现有哪些,姓名权被侵犯怎么办?姓名权具有专用性,它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如果这专属权利被侵犯,权利人该怎么办?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姓名权被侵犯有哪些具体表现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一、侵犯姓名权的侵权表现有哪些?......·
犯了走私假币罪怎么判罚?
制造贩卖假币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假币的泛滥给普通老百姓和守法经营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社会财富无形中流失,因此,国家对制造贩卖假币一直是高压打击态势,而少数犯罪分子为了减少风险,把脑筋动到了国外,勾结境外犯罪分子制作......·
最新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爱......
⊙相关内容
·
南京市大厂看守所
南京市大厂看守所(已经合并到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地址位于南京市六合区杨新路188号......
·
湖州律师走进社区、基层乡镇,开展法律培训讲座活动
为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湖州律师团队为社区老年人......
·
商品房业主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商品房业主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您都知道的是,商品房的买卖活动是经常发生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也就是意味着拥有了商品房的所有权,但是许多人想要知道的是商品房业主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
老年人再婚涉及遗产继承
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遗嘱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老人晚年再婚后由于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缺乏相互信任,经常会把自己的银行卡、工资卡、存折及其他凭证交由各自的子女保管。待去世后,其子女便将相应的遗产通过各种渠道取出,防止对方继承。本案中,刘大爷......·
近年来,二手房受到购房者的青睐,相关市场一下就火起来了。多数
近年来,二手房受到购房者的青睐,相关市场一下就火起来了。多数购房者选择购买二手房,固然有自己的道理,但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在具体购房的时候有一些事项必须要注意。到底购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购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有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