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拆迁律师

首页>>法律知识

江宁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专业从事房屋、征地拆迁法律业务的律师团队,竭诚为被拆迁人提供专业、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
  江宁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拆迁诉讼、拆迁维权等法律维权服务,南京市江宁区拆迁安置律师在线解答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农村拆迁、城市拆迁、企业拆迁、商铺拆迁等各类拆迁的征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厂房补偿标准。

★江宁拆迁律师团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拆迁..到社会稳定和广大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江宁拆迁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遵循如下原则:
  1忠诚负责原则。江宁拆迁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专业精湛原则。江宁拆迁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掌握拆迁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勤勉敬业原则。江宁拆迁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勤于学.、勤于思考,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找律师网
  4支持合理补偿原则。江宁拆迁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当支持被拆迁人的合理补偿要求,其合理补偿的底线是:被拆迁人原有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找律师网


江宁拆迁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范围
  江宁拆迁律师主要法律业务包括:提供拆迁法律咨询、受托调查、起草并修改拆迁计划与方案、起草并修改各类法律文书、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培训拆迁管理与实施人员、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同住人、房屋使用人参与拆迁评估活动、参与听证及谈判活动、参与行政裁决活动、参与强制拆迁活动、参与行政复议活动、参与仲裁活动、参与诉讼活动等法律服务。下面是江宁拆迁律师在拆迁前期的作用,江宁拆迁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
  1.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
  2.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找律师网
  3.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找律师网
  4.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da64.net
  5.核实拆迁许可证是否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等事项并准确无误,且委托人在该拆迁范围内。
  6.参加制定拆迁方案或是否作出拆迁许可的听证会,发表律师意见.找律师网
  7.核实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可行性,
  8.核实拆迁人是否有足额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前述存款金额不得低于省市政府关于应占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比例,该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资金分期到位的时间。
  9.核实用于产权调整房源的产权是否清晰、无权利负担。
  10.核实用于产权调整房源的数量是否达到拆迁范围被拆迁人要求调换的数量,安置房源是否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及是否达到当地公.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11.奖励措施.找律师网
  12.江宁拆迁律师对特殊问题的应急方法。

★江宁拆迁律师谈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宁拆迁律师提示,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da64.net
  区政府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da64.net。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按年度以街道(园区)为单位,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街道(园区)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征地主体单位按规定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和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补偿安置、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按照《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江宁拆迁律师谈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程序
  区国土分局在收到征收土地省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区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社区、村组予以公告,征收街道集体所有土地的,在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予以公告.找律师网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区国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土分局提出.找律师网。对当事人提出正当听证要求的,在受理听证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国土分局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内容涉及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方案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同时参与听证。
  区政府代表市政府审批相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江宁区)审批专用章”,具体由区国土分局承办,并具体组织开展补偿安置工作.找律师网。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国土分局与征地主体单位签订征地事务协议。
征地工作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听证告知确认程序。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找律师网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经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区片价、青苗与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市政府申请协调,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协调不成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江宁拆迁律师谈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两项费用组成.找律师网
  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取多种方法测算出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标准.找律师网。它的构成包括“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找律师网。区国土分局会同区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等变动情况,及时对辖区内集体土地区片划分、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和测算,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政府建立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制度。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对青苗和附着物实行综合补偿标准,多不退,少不补,由所属街道建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街道范围内征地项目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统筹调剂平衡.da64.net。区国土分局会同区物价局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制订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及具体补偿指导价,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需根据青苗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实际情况据实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置、管理,该部分资金不用于区域统筹平衡。
  区政府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江宁拆迁律师提示,建设项目征收本辖区集体土地的,在征地报批前,征地主体单位按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及其相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向区国土分局专户预存征地补偿款。

★江宁拆迁律师谈征地补偿安置管理
  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等部门逐步建立本辖区集体土地权属、面积与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区国土分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及所在公安派出机构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及时进行数据更新与核减。
  征地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可向市政府申请撤销村民小组建制.找律师网
  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在村民小组如因本次征地而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应对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征地主体单位另行支付.da64.net
  征地后因河流水系被破坏、道路受阻等原因造成耕种困难的,建设单位要采取工程措施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国家、省重点铁路、公路、基础设施等工程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宁拆迁律师谈房屋拆迁补偿
  建设征用土地,需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找律师网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实行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自拆自建三种。
  货币补偿按区位划定补偿标准.da64.net
  线状工程、点状工程等不具备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条件的,可实行自拆自建.da64.net
  实行自拆自建的,需经过区规划局、区国土分局确认.找律师网

★江宁拆迁律师谈拆迁涉及的术语:
  所有权人是指被征地拆迁的土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是指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da64.net
  其他权利人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权人等.找律师网
  拆迁人,是指征(用)地单位。
  拆迁实施单位,具体承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的政府部门.da64.net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包括居住房屋及其辅助用房。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及其附房、披房。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设施用房等。.da64.net

·南京律师事件案件浅析
·浦口二手房律师
·南京税务律师_南京公司税务律师,南京工商税务律师,南京税务筹划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通经济纠纷律师办理债权债务、民间借贷、投资理财、合同纠纷
专业律师


南京律师
刘武 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3057670467
南京律师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801590479
南京律师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南京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南京律师
杨晗璐 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北京律师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相关内容

每年的夏季都是新招员工入职的高峰期,广大应届毕业生也是第一次
    每年的夏季都是新招员工入职的高峰期,广大应届毕业生也是第一次步入职场,进入职场的第一课就是关于试用期的相关法律知识。了解该知识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更是让自己避免签署不平等用工合同的开始,所以您一定要注意了解我国关于试用期的法律规定。那么,入职试.

离婚抚养权需要请律师吗?
    离婚抚养权需要请律师吗?起诉离婚,聘请律师不是法院受理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完全可以参与诉讼过程,诉请准许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判决子女抚养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享有诉讼参与权,包括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
  一、交通事故起诉赔偿一般多少时间?民事诉讼法规定第161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149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

结婚后该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一、结婚后该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一、劳动法工伤死亡赔偿项目主要有哪些?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
专业律师


南京律师
刘武 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3057670467
南京律师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801590479
南京律师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南京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南京律师
杨晗璐 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Q请问房産官司律师费要多少钱也就是说房产证上拿走一个人的名字7
    A

    请问房産官司律师费要多少钱也就是说房产证上拿走一个人的名字70平方

  • Q房产分割,房产证上刚加完的夫妻名字
    A

    房产证上刚加完的夫妻名字,如果一个月后就想离婚,算不算欺骗?算不算蓄意?有没有可能得不到房产的一半产权?这算犯法吗?

  • Q有人欠我9000元他跑了找不到人怎么办
  • Q一证别墅怎么过户,我想买一套别墅
    A

    我想买一套别墅,但是房子是一证的,而且是绿本房产证,请问怎么过户呀?他的房产证不好转红本的,土地证也没有,以后我要卖

  • Q你好,我在干活时扭伤腰,现在老板不管不问了!我想问下
  • Q我的起诉书已交3个多月,打了好多次电话,迟迟不受理,为什么?
    A

    我的起诉书已交3个多月,打了好多次电话,迟迟不受理,为什么?

  • Q医院要求鉴定自己无责的费用是否也要由受害一方承担?
    A

    医疗问题与医院打官司,去年12月底判决,今已生效。法院又让去说审理案件中有一笔医院提出的鉴定费因失误未计算在内,要

  • Q政府要拆我们窑厂
    A

    我们家窑厂政府要拆迁,但说暂时政府没有钱,还要先把合同变更别人名字,我们要怎么办

  • Q这样认定合理吗?,对方无证.酒后.超速.肇事逃逸.对方直行超速68公里/小时
  • Q交警十天前跟我说我次要责任对方主要责任,我不同意签字,一个月后改成同等责任请问责
  • Q还是电话讨要都说给,请问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才能快速拿到钱
  • Q商住两用房可否落户口?,温我馨提示:请详细描述问题
    A

    温我馨提示:请详细描述问题,以便得到律师专业分析解答我是安徽人在杭州买商住两用房可以落户吗产权是40年的请问这种房子

  • Q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对方全责,
    A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对方全责,

  • Q工亡赔偿,属于工伤,属于工伤,建议及时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A

    属于工伤,建议及时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合法权益

  • Q你好 我的公章遗失在农村信中社 半小时 请问有什么潜在的危险吗
  • Q申请解决身体损害赔偿,我在一家机械公司做喷漆喷塑工种有八年
  • Q房产归属问题,我们结婚证日期是5月
    A

    我们结婚证日期是5月,房产证日期是11月,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是元月,但购房合同中关于付款一条约定的是在3月18日把房款

  • 江宁拆迁律师
    找律师网www.da64.net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