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离婚律师

首页>>法律知识

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提供婚姻法规、婚姻知识、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监护权等法律服务。为离婚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积累了丰富的离婚司法经验,起草离婚协议等法律文书,常年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离婚财产、财产分割、保全、抚养等婚姻诉讼。

★江宁离婚律师谈离婚协议有效的条件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利益
  4、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已经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完离婚手续,且该离婚协议已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民政局进行了备案.找律师网

★江宁离婚律师谈重婚与非法同居有什么不同
   首先要声明的是非法同居并不是法律术语。因为我们平时生活中经常使用这个词语,所以怎么定义这个词语的情况都有.da64.net。而根据相关法律,我对非法同居更倾向于这样定义:非法同居是指没有合法婚姻..的异性.同生活居住.找律师网
  a、主体必须是异性,无论成年与否(呵呵,有合法..的除外).找律师网
  b、没有合法婚姻..;
  c、必须是为.同生活之目的;
  d、必须是居住一起。
  从这一概念论,开房(这个概念并非法律概念,定义不明确,不讨论)是否为非法同居,不得而知。
  个别学者还定义为: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种同居行为。
  江宁离婚律师的观点:至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群众是否“也认为”是夫妻,我认为不影响对非法同居概念的定义.找律师网。本来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对这种同居的处罚措施.找律师网
  3、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下称新婚姻法)对以前的非法同居是如何处理呢?
  为了加大对违反婚姻忠诚义务行为的处罚,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都涉及到一个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da64.net。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更是明确了这一概念:
  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住.da64.net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找律师网
  可见,按目前法律来说,非法同居这一概念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取而代之的是更为规范科学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da64.net。后者严格的区分了‘非法同居’与‘重婚行为’,而此前的非法同居概念模糊不清.da64.net
  那婚姻法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处罚并不是直接的,而必须是以出现了“导致离婚”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找律师网

★江宁离婚律师谈婚外情证据在离婚诉讼作用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外情是婚姻的..大杀手,实践中很普遍的现象是夫妻一方有了婚外情,那么另一方掌握了婚外情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作用到底有多大呢?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至多只能证明一方通奸或婚外性行为,不能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更不能和重婚划等号,这种情况下是得不到.离婚损害赔偿的支持的.da64.net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的婚外情被.认定,对案件会有哪些影响?
  1、婚外情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一般认为,一方的婚外情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2、在调解中,可以对过错方施加压力,使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取得一定的主动。
  3、一方的婚外情只要不发展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无过错方就无权要求损害赔偿.找律师网。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几种;但可以在分割财产时酌情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长期的婚外性行为,总会留下如情书、字条、照片、悔过书等蛛丝马迹。书证、物证、加害者的承认、知情人的证言,都是受害者可以用来举证的手段.da64.net

★江宁离婚律师谈虚拟财产--夫妻一方实名注册的网店属于夫妻.同财产吗?离婚时如何分割?
  江宁离婚律师律师观点是:夫妻一方实名注册的网店是属于夫妻.同财产。离婚时仍然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财产分配,无约定的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对此进行平均分配。
  网店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是一种能够让人们在浏览的同时进行实际购买,并且通过各种支付手段进行支付完成交易全过程的...找律师网。..与实体店相比具有方便快捷、成本较低、诚信度要求更高、节省开实体店的空间要求等特点。为什么说网店也属于.同财产?开设经营网店虽然是对虚拟存在的经营,通过时间金钱的投入获取收入,是一种明显的投资经营行为,只要这种投资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那么由此店产生的所有受益或者店本身的价值都属于夫妻.同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规定,网店和由经营网店所产生的实际收益都属于夫妻.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配。

★江宁离婚律师谈离婚析产登记?
  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有一定的区别.da64.net。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免收交易税费.找律师网

★江宁离婚律师谈办理离婚析产登记需要什么必备资料?
  1、离婚判决书(须中级以上人民.判决,如初级人民.判决须提供民事调解书或生效书)或离婚协议书(经区级以上公证处公证有效,没有公证的须夫妻双方亲自到场办理析产登记)或离婚证(背后须注明财产分配情况);
  2、房地产证(如有.有证的,包括.有证);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5、委托书。.找律师网

·南京集资诈骗罪律师_南京集资诈骗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案例
·支付宝借款案起诉状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高淳借款律师
·镇江市看守所开通预约平台,律师提前安排会见在押人员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专业律师

南京律师
杨晗璐 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南京律师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南京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南京律师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5年
13305191148
南京律师
王庆磊 律师
法学学士 
13057670467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律师
·中法网

⊙相关内容
  孩子在尚未成年之前,需要依靠父母的抚养,这样才能健康成长。而要是父母离婚的话,按照规定也是不能免除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离婚的时候确定孩子归一方抚养的,之后其实也是可以要回抚养权。那实践中,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该怎么做呢?下面我们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
  缓期执行可以简称为缓刑,在对罪犯判处相应的处罚之后,如果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话,那此时可以做出缓期执行的判决,如果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您知道缓期执行是什么意思吗?而罪犯被判死缓的,此时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又该如何来计算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

婚内出轨财产怎么分配
    婚内出轨财产怎么分配婚前财产婚后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夫妻债务离婚财产分割夫妻财产协议夫妻婚内出轨财产怎么分割首先确定丈夫的出轨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如果不是,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则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区别。如果是过错.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来看,如果没撞到人但撞到其他车辆或者公共设施,也有可能算逃逸。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否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原《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以反诉或抗辩的方式提出关于请求人民法院调减违约金的明确主张即可,并未对其加以更多义务负担。而前述司法解释第29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chinaLawyer9
专业律师

南京律师
杨晗璐 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南京律师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南京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南京律师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5年
13305191148
南京律师
王庆磊 律师
法学学士 
13057670467

在线咨询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Q监狱服刑人员三个月没给家属打电话,怎样能联系上?
  • Q有人骗了我三万块钱,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找回
    A

  • Q我辞职了,今天查个人所得税,公司还在给我发工资
    A

    您好律师我想问一下我辞职了,今天查个人所得税显示5-6月还在正常给我发工资然后7月-今年1月份又以另外一家公司给我按

  • Q咨询借款问题
    A

    咨询借款问题.

  • Q被以结婚为理由骗钱
  • Q给我认定次要责任对吗?合理吗?
  • Q我有一套房产想过户给女儿,女儿今年刚满2岁,这套房子
    A

    我有一套房产想过户给女儿,女儿今年刚满2岁,这套房子属于婚前财产,无贷款请问这种情况能过户给女儿吗?

  • Q他们拿着收据说是有他的一部分对吗
    A

    勾房收俱能代表房子的所有全。还是房产证代表房子的所有全。他们拿着收据说是有他的一部分对吗

  • Q借钱到期不还怎么办
    A

    借钱到期不还怎么办

  • Q交通事故,我开的一辆机动车在允许调头的机动车道调头时候被后面开来的非机动车沿我左
  • Q我是一个离了婚的女人,经朋友介绍一个有家室的男人,因为在一起我怀孕了。你说我该怎
  • Q承兑汇票,我在写背书人的时候写漏了一个字可是要背书的单位是外地的该怎么办
  • Q借条,请问没看到对方亲笔写的借条
  • Q合同到期赔偿问题,急!!
  • Q江苏徐州律师怎么收费的?
    A

    江苏徐州律师怎么收费的?是按委托人拿到多少的4%,还是按法院判决书判给委托人多少的4%,不管委托人有没有拿到钱,就得

  • Q小孩在私人民办幼儿园感染手足口 幼儿园不承认
  • Q在私人工作室纹眉两次还是上色明显差异,怎么理赔,需要去什么部
  • 法律常识
    www.da64.net 找律师网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