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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日11时5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滨河生态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因未确保安全驾驶与原告吕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www.da64.net。
此事故经郯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吕某不负事故责任[找律师网]。原告向.起诉要求被告及其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赔偿30000元,经调解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剩余车损、评估费、保全费、拖车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5500元。双方因此事故所涉及的赔偿事宜一次性了解,互不追究[www.da64.net。取得了双方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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