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一、上诉人应当支付租金及房屋占用费至2020年8月10日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8年4月14日签订的《个人房屋出租协议书》真实有效,因上诉人自2020年1月15日之后就一直拖欠租金,被上诉人联系不上上诉人,迫于无赖,向上诉人的合伙人追要租金,2020年4月14日,上诉人的合伙人王b某某替上诉人支付了3300元租金(实际支付至2020年4月30日,包括用押金抵扣以及疫情期间减免部分租金),之后,王b某某也不再支付租金,被上诉人继续向上诉人催要租金,发现上诉人已经将自己拉黑,因联系不上上诉人,被上诉人也无法收回案涉房屋,被上诉人于2020年6月7日向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求助未果,遂于2020年6月12日起诉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案涉租赁合同,因法院在送达过程中也未能联系上上诉人(后通过联系上诉人的母亲完成送达),2020年8月10日,被上诉人经与上诉人的合伙人王b某某沟通,由王b某某将案涉房屋中上诉人的物品搬出,并将案涉房屋交还给被上诉人,至此,被上诉人才取回案涉房屋,故上诉人应当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12日的租金以及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8月10日的房屋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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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诉人应当支付案涉房屋的公摊水电、物业费
2016年4月23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王b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将案涉房屋租赁给上诉人和王b某某开设工作室,租期自2016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租金1800元/月,水、电、气、有线、电话、物业、宽带等费用上诉人和王b某某自付,2018年4月,因上诉人想重新装修案涉房屋并在租期满后继续租赁,遂与被上诉人商量提前续签合同,2018年4月23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个人房屋出租协议书》,约定租期自2019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6日,租金2200元/月,因双方有2016年4月23日签订的合同为基础,故2018年4月23日签订的本案案涉合同,只是对租金、租期作了明确约定,其他合同条款仍沿用2016年4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019年4月26日之前案涉房屋的公摊水电、物业费是由王b某某转账给被上诉人的,2019年4月26日起,案涉房屋的承租人变为上诉人一人,而上诉人一直未缴纳过公摊水电、物业费,被上诉人实际缴纳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案涉房屋的公摊水电、物业费7340.24元,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2019年4月26日至2020年6月20日的公摊水电、物业费548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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