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
2020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市开展“G某某”项目店铺合作,被告许可原告使用项目名称为“G某某”的项目标识,原告支付服务费用81800元,被告服务期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21日,续约费用2000元/年,被告向原告提供包括核心资料、技术培训、开店指导、选址评估、设计辅助、店铺督导等服务,且原告的店铺设计方案由被告提供,并遵循被告的建议和指导对店铺经营活动进行整改,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实际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二、被告没有尽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首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注册成立,2020年9月22日就与原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显不符合2店1年的特许经营条件,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
其次,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发现,被告授权原告使用的“G某某”、“BIANLIZAN”商标,是2020年11月10日才申请注册的,目前还在等待实质审查,被告并没有取得商标所有权。
再次,被告隐瞒了真实经营状况和涉及诉讼的情况,在原告与之签订合同时夸大其次,虚假承诺,宣称是国内新零售品牌,由京东和南京某某集团联合打造,并承诺其经营“G某某”多年,拥有成熟的运营体系和丰富的经验,可以提供诸多加盟福利,加盟成本很低,导致原告作出了错误的决定。
三、被告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统一供货,所某某品均由原告自行在京东掌柜宝上采购,2020年7月15日店铺开设后,因被告错误指导的铺货,导致原告大量货品滞销,被告亦拒绝按照承诺进行调换,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店铺督导、市场推广等服务,被告亦没有任何回复。
综上,被告没有尽到信息披露义务,且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用81800元、设备费30656.5元,合计1124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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