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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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t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t某某诉江苏a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t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t某某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施某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根据原告与被告施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告施某某在庭审中的陈述,结合被告a某某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与被告施某某之间的安装分包协议,足以证明原告是与施某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原告受施某某的雇佣,于2022年2月20日前往溧水2019G12地块项目工地从事水电工的工作,是为被告施某某提供劳务,具体工作内容由施某某在工地的代班蔡现中安排。
二、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在溧水2019G12地块项目工地上为施某某提供劳务时受伤,且原告不存在过错。
2022年2月22日,被告施某某的代班蔡现中安排原告在案涉工地地下室画线,因地下室层高约2.8米,要画线的地方在地下室的天花板上,如不使用梯子,根本无法从事画线工作,原告在佩戴好安全帽,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后,使用梯子进行画线,画线过程中,因梯子中间连接的绳子断裂,导致原告从梯子上摔下受伤,造成T4、T5、T6胸椎骨折,结合蔡现中的证言、被告施某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均可以证明原告是在为被告施某某提供劳务时摔伤,且原告在为被告施某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已经充分尽到了注意义务,也做好了安全保障措施,但梯子中间的连接绳断裂并不属于原告的过错,梯子也是案涉工地上所有,并非原告自带,不论原告使用的梯子是被告施某某提供的,还是被告a某某公司或被告t某某建设提供的,原告都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施某某、a某某公司和t某某建设均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一、原告是在为被告施某某提供劳务时受伤的,且原告本人不存在过错,被告施某某没有履行为原告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其代班安排原告在刚施工完的地坪进行水电作业,且明知地坪很滑,还安排原告在层高2.8米的地下室天花板画线,给原告使用的工具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告施某某的过错导致原告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雇主施某某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被告a某某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与被告施某某签订的《安装分包协议书》,被告a某某公司将案涉工地的水电工程分包给被告施某某个人,被告施某某个人没有承包水电工程的资质,被告a某某的分包行为属于违法分包和无效分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被告a某某公司与被告t某某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17页第28条的规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被告a某某公司与被告施某某签订的《安装分包协议书》无效,且被告a某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方,没有对原告进行安全教育和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未尽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义务,被告a某某公司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依法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被告t某某建设公司作为案涉工地的总包方,原告使用的安全帽和工作服也是被告t某某公司的,且本案庭审中,被告a某某公司和被告t某某建设公司同时委托员工卢义作为代理人出庭,卢义本人也认可和被告a某某公司以及被告t某某建设公司都存在劳动关系,足以证明被告t某某建设公司对于被告a某某公司将案涉工地的水电工程分包给被告施某某是明知且同意的,同时,被告t某某建设作为总包方,是案涉工地的管理者,其既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和安全防护义务,也未尽到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义务,被告t某某建设公司对原告的损害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在为被告施某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且原告不存在过错,被告施某某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a某某公司和被告t某某建筑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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