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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事实而言,首先,沈宏观不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合作协议》签订时,恒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军在逃、股东李燕失去人身自由,在公司实际只有沈宏观一人的情况下,沈宏观持有公司印鉴及工商、税务登记等公司资料和案涉项目所有相关资料,并不说明沈宏观的身份发生了变化。沈宏观使用的恒发公司印章,因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刻制,不具有公章的授权有效性.找律师网。其次,德厚公司并非善意无过失。《合作协议》中关于“在甲方股东之间的股权诉讼经.判决且生效后”的表述,证明德厚公司对恒发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诉讼知情,即德厚公司知道沈宏观与恒发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在此情况下,既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股东沈宏观,以恒发公司名义与德厚公司签订标的涉及恒发公司近百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对其实际有无代理权德厚公司应当负有谨慎审查的义务,而德厚公司在审查沈宏观是否有代理权问题上存在疏忽或懈怠的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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