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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冯某与张某合伙违法伪造信用卡百余张在ATM机上套取现金,张某当场被逮捕,冯某网上追逃,经公安机关抓获后,冯某委托本律师团队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庭辩护[www.da64.net。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冯某,听取了冯某的自辩意见,通过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以及采取了相关的取证工作。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针对公安机关程序不当的情节以及查获的伪造信用卡数量不符的问题提出了辩护意见,对于被告人罪轻和减轻的情节提出相关证据,辩护意见基本被法庭采纳[www.da64.net。检察机关针对该犯罪行为提出了严苛的量刑意见,根据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伪造信用卡的犯罪行为按照伪造金融票证罪量刑处罚,根据冯某的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最终冯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万元。冯某对于本律师团队的辩护质量表示满意,对于判决结果表示愿意接受[www.da64.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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