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律师简析挪用公款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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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分为三种情形:
一、 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在前提条件下,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予以明确: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4月28日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款的解释进一步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据此,凡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借给的是其他单位,只要没有谋取个人利益,就不熟一“归个人使用”,没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前提,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找律师网]。至于明知其他单位是将公款用于另外犯罪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系该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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