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大竹县律师发表财产保全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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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律师    异议人:王XX,女,汉族,出生于1980年1月12日,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沙桥路XX号XX幢7楼14号,身份证号码5 211980011XX,联系 : 818XXX
因蒋XX诉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于2013年12月11日下发(2014)大竹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异议人所有的一辆川SQ7XX号小车予以查封,现异议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14)大竹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异议人所有的川SQ7XX号小车的财产保全[www.da64.net
事实和理由:
2012年4月29日,异议人之前夫李XX(即裁定书中的被告)给异议人出具了一张字据,字据内容为“李XX将川SQ75XX号日产牌轿车作价 00元,转让给王XX,此款作为王XX母子离婚补偿款,此车无需过户,所有权归王XX,此协议于2012年4月29日生效”,异议人当时已接收了,后由于异议人没有驾照不会开车,就暂时租借给异议人前夫李XX使用,但该车的所有权仍然归异议人所有[找律师网]。
2013年6月1日被告李XX借的原告贰拾贰万元人民币,后陆续还了部分,还欠下拾叁万元[www.da64.net。此债务是在被告李XX给异议人王XX达成协议后欠下的债务,应由被告李XX以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偿还。因此,大竹县.不应当查封案外人所有的财产,即不应当查封异议所有的川SQ7558号小车[找律师网]。
综上,为了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利,特请求贵院撤销(2014)大竹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解除对异议人的川SQ75XX号小车的查封。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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